第五,理性的法律体系所必备的、严谨的思想论证及形式,为罗马法的特色(西方法律亦源于此),确不见于他处,尽管印度的弥漫差(MIMAMSA)学派、范围极广的法典编撰——特别是近东,无数印度以及其他地区的法律文书——稍有迹象可寻。教会法(CANON LAW)的结构,亦仅见之于西方。
第六,在历史上,其他民族对音乐的敏感似乎比我们有更高度的发展,至少是不比我们差。但某些特色则仅见之于西方音乐:合理的合声乐,包括对位法律及合音;基于三和音(以及第三阶音)的音符组织法;自文艺复兴以来,我们的半音阶或更短的音符的和谐演出,是以理性的形式取代了空间式的休止符。我们的管弦乐团也是西方所特有的,以弦乐四重奏为其核心以及管乐器的整体组织;我们的连续音;有了我们的记谱法后,近代音乐的创作、演出以及其持续的存在,才成为可能;我们的奏鸣曲、交响乐或歌剧;以及最后,所有演奏这些的必要工具,我们的基本的乐器——管风琴、钢琴及小提琴。我们也见不到此种所有艺术“古典式”合理化的现象,例如绘画所用的直线及空间透视法——这是我们的传统在文艺复兴时期所产生的。
第七,作为装饰之用的尖形拱门亦见之于西方古代世界与亚洲各地;亦有人认为尖形拱门及十字型拱形圆顶的结构曾出现于东方。但在其他地区我们找不到理性运用哥特式拱形圆顶以分散张力,并利用弓形跨越空间——不管其采用形式为何。哥特式拱形圆顶成为宏伟纪念建筑物的结构原则,并延伸成为某种雕刻与绘画风格的基础,如我们中世纪所流行者。同样地,虽然此一技术基础来自东方,然而除了西方外,我们从其他地区找不到用以解决半球形圆顶方法之遗迹。
第八,印刷术的成品曾见之于中国,但只有在西方,才发展出一种只设计为印刷而发表——也只有通过它才有可能——的文学体裁,直截而言,即“刊物”与报纸。
第九,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与我们大学或学院表面上极类似者,皆曾见于中国与回教世界。但只有在西方,才发展出一种理性的、有系统的专业化知识,以及一群受过训练的专业人才,他们在今日文明中已踞有一重要的几近支配的地位。毕竟只有在西方,我们才能发现到专业性的官员——近代西方国家及经济的基石。尽管此一群体在其他地方亦曾萌芽,但从未构成社会秩序中如此必要的部分——如他们在西方所扮演的。许多文明区的确早有“官吏”——甚至具有专门职务的官吏——存在;可是没有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他们的整个生存——生活中政治、技术及经济的基础——如近代西方一样,以如此绝对而无可避免的方式纳入受过训练的专家所构成的官僚组织的罗网之下:社会生活上最重要的日常运作,以同样方式掌握在受过技术、商业、尤其是法律训练的政府官吏手中。这在其他地区是找不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