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5-6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夏勇教授与英中协会主任李凯蒂的共同努力下,“表达自由与大众传媒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英中协会共同主办,旨在通过介绍中英媒体法的异同,探讨两国管制媒体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与实质,以构建我国大众传媒法的基本框架,为加入WTO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好理论准备。由于这次会议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前夕召开,因而意义十分重大。
英国方面有六位专家与会,他们分别是伦敦大学学院媒体法古德曼教授恩里克﹒巴伦特先生,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佩利﹒凯勒博士,《泰晤士报》法律总监阿拉斯泰尔﹒布莱特先生,英国皇室法律顾问、出庭律师安德鲁﹒尼科尔先生和《凯特利报》编辑理查德﹒帕科斯先生和事务律师理查德﹒希利托先生等。中国方面有近40位到会,他们中有法官、律师、学者、立法官员、政府官员和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夏勇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等参加了会议。
会议围绕中英国媒体法评判、媒体的管制与自律、互联网与表达自由的保护、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新闻侵权以及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与表达自由的保护六个专题进行了研讨,达成了广泛共识。
一、 对表达自由有了明确的认识
通过两天的主题发言和讨论,大家对表达自由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表达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者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表达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治昌明的一种表现。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和电脑的广泛运用,我国公民享有充分的表达自由。但表达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既不能将个人意志强加于他人,也不能妨碍他人的表达意志。个人在行使表达自由时不能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益。换句话说,表达自由必须服从于某种秩序,发表言论者应该表明其身份并表示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何导致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侵扰的言论都应被制止。因其不实的言论造成他人生活不安者有责任澄清事实,消除已经造成的不利影响。每个人都有义务促成并尽力维护和平、安定的生活秩序,避免任何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出现。因其言论侵害公众利益者,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二、 了解了英国媒介管制的情况
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的佩利﹒凯勒博士以BBC为例介绍了英国对媒介的管制情况和媒介自身的自律体系。他认为,每个国家对媒介的管制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有自己国家的特殊问题,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共同点是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的。在英国,BBC对电视的管制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在英国,BBC是受到政府的管制的,由政府颁发《特许状》,并与文化部、体育部等部门签定《许可协议》。但BBC的特许状每10年延续一次,所以BBC的独立性很脆弱,其长期受政治的影响,随时要意识到特许状到期需要延期的问题;而且BBC的董事由政府任命,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英国伦敦大学的巴伦特教授介绍了英国媒体法的渊源,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成文法:如199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法》管理广播电视行业;1990年的《电视新闻法》,管理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新闻;二是普通法,如《泄密法》、《诽谤法》和《隐私权法》;三是自律规则,“报业投诉委员会”和“独立电视委员会”——《广播电视道德标准》分别处理来自公众对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的投诉。同时也谈到了互联网中个人思想、信息的跨国界传播对国家、媒体提出的新的挑战。
《泰晤士报》的法律顾问阿拉斯泰尔先生主要从自己的工作经验出发介绍了英国媒体的自律状况。他介绍说,为了加强自律,英国成立了"新闻投诉委员会",并制订了英国第一个《行业自律标准》,专门处理关于媒体的各种纠纷,如果投诉人认为该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媒体的决定,那么他还可以向政府提起上诉,对媒体的行为进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