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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几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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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校补偿与学生补偿的关系
  伯顿·克拉克认为:“大学出售教学服务,学生购买,出售科研服务,政府和企业购买”[25]。知识社会学同样支持这么一种观点,认为知识可以当成商品。这显然受到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高等学校出现的“学生消费者第一”观念的影响。所谓“学生消费者第一”是以把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作为买卖双方的关系为前提,是一种注重和保障学生对学校权益的“市场管理哲学”[26]。虽然,我们并不大赞同把大学等同于“学店”的观点,但从一定意义上说,学生和学校确实是一种契约、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两者之间物质、文化和情感的交流与沟通得以确立并为双方认同。那么,在正常状态下,学生补偿与学校补偿是正相关的,学生补偿越多意味着学校的补偿较多,反之亦然,这有利于发挥学校、学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符合市场原则和价值规律。但有时两者处于零相关,学生和学校也可能被扭曲为“强卖强买”的关系。
  具体到我国的现实,我们的判断是:一方面,学生支付在持续增长,并有继续攀升的趋势,因为政府将单方面“逐步适当扩大学生家长或个人上学缴费所占培养成本的比例”[27]。而学生主体地位被忽略,个性受到压抑,就业面临困难。另一方面,学校补偿明显为足,并且补偿的质与量都在稳步下降。学生补偿曲线上升,学校补偿曲线下降。两者呈明显地负相关,加上现存的教学和管理制度,学校与学生之间变成了“强卖强买”的关系。这就恰似道格拉斯批评的:就像顾客购买东西缺斤少两一样,学生们的投资并没有得到公正、应有的回报[28]。
  有位日本朋友指出:大学毕业证书也就是一张通过了入学考试,并且交了大量学费学校出具的发票[29]。这发票能不能拿到社会上“报销”,那就要看学校补偿的质与量。近年来,学生拖欠学费的报道经常见诸于报端,学生欠费现象走向普遍,在一些院校非常严重[30]。武汉化工学院在2001年秋“铁碗追缴学费”,用红头文件宣布:对逾期未交学费者停学。其中有7人选择停学打工[31]。“他们为什么没有还贷”,[32]这一提问确实值得大家思考。有人在研究学费拖欠问题时探究出了其中的三条原因:经济困难;心理原因;管理原因[33]。我们认为造成学费拖欠最重要的、最客观的原因是学费过于昂贵和学校补偿过于贫乏。中国教育报曾有报道说,一些学生对高等学校教学资源、教师素质和教学态度很不满意,但又无法通过合适的渠道改善,而在一些高等学校却存在许多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34]。两种现象并存有其必然的联系和内在的相关性,处理不妥、不及时,必将导致更大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生在20世纪六十年代史无前例的“学生风暴”造成了高等教育的混乱。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高等教育发展过快而引起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恶化,学生获得的补偿减少[35]。
  在美国和高等学校里,价格与质量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学生分摊成本与学校的补偿不尽一致,有些最好的学校和某些最差的学校都属于学费昂贵的学校。许多最优秀的学校却是州立大学,学杂费相对比较低[36]。在中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这种反市场行为普遍存在着,即使在同一所高等学校也是如此。所谓一流大学并没有提供与称号媲美的质量,一些民办高校、高职院校收取了高额学费也没有给学生“高额”补偿。
    四、学校收取与学生支付[37]
  “先买后付帐”(Buy now,pay later)、“先付帐后买”(Pay now,buy later)两种情况下投资者、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是迥然不同的。这就是加雷斯·威廉斯所认为的:“不仅仅是谁付帐谁点唱,而且付帐的方式也是怎么唱的决定因素。同理,支付经费的手段对高等院校及其内部行为者的行为也有着重要影响”[38]。
  根据经济学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必然具体衡量消费一种产品或服务所得到的效用水平和满足程度。这实际牵涉到谁给教育定价问题。决定教育服务的价格有两方面:一是学生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需求价格,一是生产者学校愿意接受的供给价格。两者的均衡形成教育价格。我国现有的成本核算和价格决策方式是国家主义的,在成本分担的理论与实践中,我们考虑问题的思想基础是国家主义或高等学校中心论。我们一直习惯于强调国家、高等学校对学费标准和尺度的掌握与把持,学费一般是由国家、高等学校计算、规定的。一般由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层次、专业特征、基本建设以及学校运行支出等要素,预先测定成本,然后按比例分摊在学生身上,于是得出应向学生收取学费的多少。这显然是有充分的理由的,因为这些都应计入教育成本。在这个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学生作为主要当事人没有表达愿意和要求的机会和权力,而国家和高等学校似乎也认为,学生没有表达的必要和可能,因为自己是“按本”收费的。学生只是教育价格的强制接受者。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学生是不公平的。按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可视为信息不对称:学生无法知晓、不能判断将接受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正如贝尔所指出的:在我们的核算系统中,是用“投入”成本、而不是用产出价值来确定的。……度量教育的价值,用的是教师的工资和设备的成本,而不是学生获得的知识所创造的价值[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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