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哈承运人与不诚实托运人 2004-8-27 15:25:00
【案例概述】
1999年,内地B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交由C船公司承运。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承运人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承运人未与托运人B外贸公司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装运港天津。货物运回天津后,B外贸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承运人又运回香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30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0箱罐头,其余的罐头,C船公司又运回天津。
B外贸公司收到退货后,发现货物有锈蚀,一方面向买方退款,一方面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30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托运人转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锈损的货款,而承运人则要求托运人支付货物运回与第二次往返(共三程)运费。后经过调解,由托运人承担货物损失,承运人负担三程运费。
【案情分析】
一、被保险人不诚实,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正当
1、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二、承运人马大哈,一错再错造成损失
1、承运人粗心大意,提单没有收货人详细地址,导致无法交货。当然托运人也有责任。
2、承运人的做法,有点马大哈。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在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可卸船将货物存放在码头仓库。
3、承运人如果要将货物回运装运港(包括500箱回运与230箱回运),应征得托运人的同意,签订新的运输协议(三程均无协议),擅自回运,应承担回运运费及相关责任,如本案中的轮船渗水造成的货物锈损。
4、在通讯发达的时代,承运人完全可以通过电讯联系,将收货人详细地址补上,而无需将货物运回,增加大笔运费开支。
洪山(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