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的话可能有些以偏盖全,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把她的话理解成:财政压力是影响乡村关系的重要变量。
那么,邓某所言的财政压力是如何产生的呢?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有很多,但是笔者以为,现行财政体制——分税制的不完善和行政体制——“压力型体制”的双重作用是造成乡镇财政困境的制度根源。
“分税制”与“压力型体制”:乡镇财政困境的制度根源
1.分税制与乡镇正税收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中“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引起了中央政府对“国家汲取能力”下降的深深忧虑,最终导致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出台。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力度和范围最大,影晌最为深远的一次财政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的重要步骤。
实行分税制后,“两个比重”逐年下滑的局面得到遏制和扭转。但是,从目前分税制实施的情况看,其对农村乡镇财政税收收入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正税收入不能满足乡镇财政支出需要。因此,地方干部对分税制的评价是,“中央财政很好过,省级财政也好过,地(市)财政可以过,县乡两级真难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乡镇税制结构不合理,主体税种不突出。所谓主体税种是指复合税制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一般具有税收收入的可靠性、调控经济的主导性、税收制度的稳定性等特征。就乡镇财政而言,以前好的税种都被上收了,如今乡镇本级税收收入主要有工商税、企业所得税和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显然,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可以从工商税、企业所得税中获取大量收入,而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来说,其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高。以长镇为例,从下表可以看出该镇税收收入对农业税(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依存度很高,两者合计占了财政责任目标的70.6%。由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根据农业经营收益来征收的,对于目前我国的农业技术来说,大多数农户还是靠天吃饭,极不稳定,如果按照田亩大小和历史产量做征收依据,那么就会弱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作为乡镇主体税种是不适宜的。但是在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的情况下,乡镇无法因地制宜地开征新税,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与管理,调控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