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途径来控制我国的商业进入壁垒:
1.强化新建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审批制度,对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数量控制。
由于大中型商业企业投入大,回收期长,盲目建成后若不能正常营运,则转型慢、沉积多,可能使企业和国家资源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大型商业企业的过度膨胀,会打击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使许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店由于利少亏损而倒闭或转向。因此,国家应重点加强对新建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审批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国外对新建商业企业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如在法国开办公司必须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由主管部门、消费者、有关方面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再交国家商务部门审定。日本等国开设大型商店也须经政府批准,同时,日本政府为了保护中小商店,甚至连大店的开店闭店时间都有规定。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也开始制定大店建设项目的报告审批制度,如上海市商委和计委联合发出《关于中心城区建设大型商业零售网点实行预审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凡需要投资建设单体商业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在立项审批之前,建设单位需向市、区商委取得预审批准,否则各授权审批立项的单位应拒绝给予立项审批,规划部门不给予规划造址意见,银行拒绝给予建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大型单体商业企业的数量。因此,建议各级地区设立由流通主管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消费者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新建商业网点,尤其是大型单体商业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从而保证大型商业企业的数量与城市规模、购买力水平及消费结构等相适应。
2.加强对商业网点的整体布局和合理规划,实现商业企业空间结构合理化。
商业企业空间结构的合理化是指商业网点布局的多层次性、整体性和动态性。商业网点布局的多层次性,即大店、中店、小店应呈多层次的宝塔型结构;商业网点布局的整体性,即商业网点的设置应与城市规模、城市的结构、交通状况、风景名胜等相协调,如在城市的中心商业区、辅助商业区、新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等都要有合理的商业网点;商业网点布局的动态性,即商业网点的设置要与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相衔接,适应市场动态变化的要求。
我国国内贸易部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了新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就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线条较粗,各地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人口构成、收入水平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出具体的商业设施规划,从而保证商业网点在布局、规模、配套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保证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有序,应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出台商业网点法,使商业规划有法可依。
3.制定商业竞争法规,规范商业竞争行为。
为了有效地规范商业竞争行为,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的商业竞争法规,目前应就商业企业的开办、选址、命名、装修、定价、促销等制定出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有效防止流通领域的无序竞争。例如,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只有经批准的折扣商店才能实行价格下浮,其它商店不允许有讨价还价现象,因此法国的物价较稳定,每年物价的平均涨幅不到1%。而我国由于在价格竞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规,恶性价格大战此起彼伏,造成流通秩序的严重混乱,国家税收和企业利益损失巨大。
4.引导新兴商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顺利发展,实现商业经营业态多样化。
商业业态的多样化是适应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心理的要求。虽然改革以来我国的各种商业业态迅速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业态还比较单一,尤其是接近消费者的超市、方便店以及真正多功能的购物中心等较少。因此,政府应有目的地诱导商业业态差别化,如政府一方面严格控制大型单体商店的建设,另一方面为连销超市、连锁便民店等新的商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创造机会,如有些地方政府为连锁经营发展在资金、税收、选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但是业态的发展是企业行为,政府决不能通过行政干预,强行地确定某一时期内某种业态发展的具体数量,否则只能导致新业态的发展受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