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从事中国近史研究的学者都知道,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中国近现代史学深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意识形态问题。由于意识形态的,近现代史研究中人为的禁区较多,有的学者习惯于用左的思想模式来概括这一问题。笔者以为这一概括未必准确,如果仅就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如果仅从方面去寻找原因的话,这一概括可能没有太大的问题。问题是,只要我们把视野扩大一下,就会发现,在我国地区,欧洲和美国的学术界,这一现象都极为普遍:即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学者其学术观点受意识形态的影响都远远大于那些从事古代史研究的同行。二是史料问题。有关中国近现代史方面的史料可谓浩如烟海,多如牛毛,但又极为散乱,需要研究者先期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收集、整理和鉴别。最近10多年,随着东西方铃战的结束,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行,那种全球性冷战思维的逐渐被放弃,进一步开明,意识形态问题己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因而史料问题的重要性则更加彰显。
近代以来,由于技术的发展,文化的普及,加之时间离我们又较近,从而使记载事物的手段、方式、主体以及记载物都成倍增长,这种现象无疑为研究者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有助于研究者们多角度地看待问题,使研究者们孜孜以求尽可能再现的真实成为一种可能。但也正是这些史料又如一个个隐蔽的陷阱,稍不留意就会给研究者带来巨大的麻烦。浩瀚的与史料,对于学者来说不知是幸福,还是悲哀。
最近几年,笔者的学术兴趣主要在中国近现代法律史领域,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常涉猎诸如制定法、执政党的文件、司法档案、回忆录、媒体的记载等基本史料,久而久之发现这些史料中的每一种在使用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并最终就史料的使用方面初步产生了几点不太成熟的想法,不揣冒昧提出来求教于从事中国近现代法律史研究的广大同仁。
一 制定法
或许是受新中国法学理念的影响,中国的法史学者在研究一个朝代或时期的法制史时,大都会不约而同地把注意力放在立法上,极少从司法的角度,从动态的角度去观察和研究法律史,以至于我们的法律史专著和教材几乎都成了立法史的作品。这种研究的旨趣和方法,对于从事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的学者来说无疑将获得极大的满足。
众所周知,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是由政府和社会精英自上而下推动的。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大多数的执政党和领导人都抛弃了起码从表面上抛弃了)中国传统的人治,转而信奉起法治的治国方略,坚持法律越多越好,法律应该进入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的,在法制建设方面采用的是立法先行的模式,加上先是学大陆法系,而后又学英美;再加之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的齐头并进,地方之间相互攀比,于是乎在短期之内,制订出了许许多多的成文法律,大凡当时世界上各国己有的法律,不管是否有用,不管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在当时的中国基本都能找到用中文书写的仿效品。据统计,仅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的22年中,制订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有近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