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中国大陆学者所写的作品中,这些文件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被当作法律史料而加以,如冲国土地法大纲,“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等,这种取舍的标准是什么,其理由何在,从未有人从学理上给予说明。这种做法本身恐怕值得考虑。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时常听到有些人,甚至是在官方的文件中把中国共产党的文件称之为境法.显然,这种划分方法的潜台词也是承认这部分文件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愿意把它与国法完全等同。笔者以为这种分类具有积极的意义。
还需指出的是,与前面我们所提到的那些制定法不同,这些党的文件由于中国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大都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对中国近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总之,如果我们今后对这部分史料,不作进一步的鉴别,依然视而不见,那么,由此编写出来的中国近现代法律史作品就可能是片面和不完整的。
三 司法档案
众所周知,档案涉及的极为宽泛。这里说的所谓司法档案是指各级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原始记录,因而似乎又可以称之为审判档案。大凡搞史学的人都懂得,从史料的价值角度讲,档案材料优于书籍材料,本土文字优于外文翻译材料,原始的材料优于点校整理过的材料,出土材料优于一般传世的材料,由此可见这些司法档案的史料价值是毋庸置疑的。这些司法档案,对于我们动态的法制史,研究那些写在书本上的法条是如何变为现实的,既是十分必要,又是极为宝贵的。
但长期以来法史学界对于这些司法档案一直重视不够,究其原因不外乎有角度、等整个学术界研究的侧重点一直以立法为主),学风方面的问题学风浮躁,极少有人愿意下此苦功),方面的问题整理开发不够,以至于查阅必须去档案馆,而档案馆中调档、复印收费都极贵)等等,使之一直沉睡在各地的档案馆中,只是最近几年不知是否是受黄宗智先生的,开始有一些学者关注起这部分司法档案。
几年来笔者曾大量查阅过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天津地方法院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对这些司法档案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这些司法档案,或审判档案的数量极为可观。大凡县级以上的档案馆里都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一些。总数有多少,恐怕没有一个人能够说得清楚。从清末起,开始仿效西方近代的司法体制,逐步建立起了专门的审判机关,审判终于成了一种有别于行政的专门技术,审判的过程和审判档案也相应地开始规范,并受到了重视,加之地域幅员广阔,因而积累下来的司法档案数量十分庞大。学者黄源盛先生对清末民初大理院的审判档案作过研究和整理,并复印了收集到的全部档案,总字数达到了千万之巨。
第二,从时间上讲这些司法档案,以中华民国时期的为多,尤其是涉及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后期的,这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对司法档案的保存期限曾有明确规定,过期可以自行销毁;加之当时各地地方法院条件大都较为简陋,保存能力有限。此外,近代中国战乱不断,各种档案的损失情况较为严重,因而越到后来的越多。
第三,字迹潦草,辨认较为困难。笔者也曾看过极少古代部分的原始档案,比较之后,这种感觉较为明显。中国古代传统读书人的书写功底较为扎实,相反,近代以来的知识分子此种训练与古人不可同日而语。
第四,不排除存在着造假的现象。人们一般以为,档案的可靠程度较高,大都会把它拿过来直接当作信史使用。但笔者在查阅过程中却发现对这些所谓的原始档案在使用时必须加以鉴别。笔者发现的问题有:许多材料是为了应付上报和上级的检查等而事后补上去的,补的过程中数字是否准确,有无造假就很难说了;署名不同记录人的案卷却是同一个笔体;同一个案子,案卷中记录的事实前后矛盾等,这些问题告诉我们,在这些史料中不排除存在着造假的可能。其实,档案中有造假的嫌疑并不新鲜,即便是今天,我们不是也经常从媒体上看到某些人民法院的法官出于各种目的制造假证据的报道,甚至还听到过一个案子两份判决书的奇闻。今天尚且如此,同一个民族几十年前也不可能就是一片净土。道理一说大家都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