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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

来源:okxy168 作者:
「提要」宪法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之首要,是宪法解释程序的合理设计。我国宪法解释的真正有效运作,同样必须有合理的宪法解释程序。本文通对宪法解释的类型化,探讨了我国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

  「关键词」宪法解释 违宪审查 程序

  一、引言

  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为一切法令之效力渊源,宪法规定之含义如何,关系着国家宪政秩序之稳定,人民权利之保障。因此,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精神的落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宪法解释,阐明宪法含义,排除违宪的、法规,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使立法机关不得以违宪的法律,行政机关以违宪的法规、命令歪曲宪法的精神,变异宪法的性质,损害人民的权利。我国修宪伊始,宪法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如人权、公共利益等,要明确其内涵,落实修宪精神,更需要借助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的真正有效运作,则有待于相应的宪法解释程序与之配合。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即体现在其作为实现宪法解释的手段或途径的有效性,使宪法解释具有了实践的品格。可以说,宪法解释程序直接制约着宪法解释活动的进行,没有相应的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活动就无从发起,一旦出现宪法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或者将宪法束之高阁,任由宪法与现实脱节,或者轻易的发动修宪程序,而此两者,都不利于宪法的成长和宪法精神的落实。我国自1982年宪法以来,已经进行了5次大的宪法修改,而作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主要、最经常手段”[1]的宪法解释,却没有真正进行过一次,宪法解释程序的欠缺可以说是其主要原因。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的选择

  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宪法解释程序,计有立法机构解释宪法的程序、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程序和特别机关解释宪法的程序[2].那么,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宪法解释程序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程序的具体设计,与宪法解释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必导然致宪法解释程序的差异。因此,阐述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选择,必须明确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我国宪法第67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尽管对于这种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存在着诸多批评,例如,由于籍宪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将违宪审查制度化之职责完全交由立法机关,等于是要立法者自己设计一套限制自身权力之制度。这是违背常理的安排。[3]的确,由立法机关执掌宪法解释职权,存在着“自己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困惑,但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也最具权威性,若果真能行之有效,则是最理想的一种。[4]应当看到,由代议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的监督,解释宪法具有长久的传统,在我国更是一以贯之,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的条件使之胜任和履行其职责。我国宪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立法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因此,从上讲,也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固然,我国的宪法解释工作还不理想,还不尽如人意,但是这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本身。目前我国制约宪法解释工作进行的首要问题不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其内部缺乏必要的运行机制,以致制约了宪法解释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在我国探讨宪法解释程序,只能以立法机关解释模式为出发点。

  三、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具体架构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架构应当建立在宪法解释类型化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讲,宪法解释包括两类,即宪法含义之解释与法令有无抵触宪法之解释。具体述之:

  (一)宪法含义之解释

  宪法含义之解释,并非出于存在违宪的疑虑,而是宪法解释机关为了使人民明确宪法的内涵,以助于遵守,从而对宪法条文的含义所作的阐述。此类宪法解释可以由宪法解释机关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基于职权主动发起,亦可由宪法适用机关就适用宪法发生疑虑之事项,声请宪法解释机关进行宪法含义的说明。该宪法解释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宪法条文的含义多过于抽象和简洁,于适用时难免发生疑义;况且我国尚处于宪政的初期,人民的宪法知识、宪法意识并未深入,因此,更有宪法解释之必要。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司职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可以不以特定主体的声请解释为程序要件,得基于宪法解释之职权,主动对于宪法含义加以解释和说明,以扮演宪法“指导者”之角色;另一方面,当宪法适用机关在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际,应当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基于其声请而得为宪法的解释,以扮演宪法“咨询者”之角色。应当注意,这里的宪法适用机关关于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事项,并非意指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宪的疑虑,而仅仅是指对于应当如何理解宪法含义,如何具体适用宪法发生疑义。而适用宪法之机关,则是指直接基于宪法的授权行使权力的机关,主要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其他直接根据宪法行使职权的主体。上述宪法适用主体于适用宪法之际,对于宪法文本的含义为何难免会产生疑问,为了避免误用,应当允许其事先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的解释。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也是宪法的直接适用主体,但鉴于声请主体与解释主体的同一性,因此,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职权主动进行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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