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远期合同交易往往要通过正式的磋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之后才算成立,面现货交易则随机性较大,方便灵活,没有严格的交易程序。
(4)远期合同交易通常要求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双方交易要受到第三方的监控,以便函交易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状况,因而能有效地防止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现货交易不受过多的限制,因此也易产生一些非法行为。
远期合同交易与现货交易虽然有很大的区别,但从本质上讲,二者交易的标的物都是实物商品,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商品价值的实现,因而都有是商品交易。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则是商品所有权的凭证———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目的不是实现商品的交割,而是为了进行风险规避或投机获利,其实质是一种证券交易。
期货交易
从前述介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现货交易方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买卖双方能否按照预期的价格、数量出售或买进商品,都是不确定的。同时,由于此种现货交易是由少数的买方和卖方在分散的条件下通过互相协商、讨价还价之后达成的,这样形成的现货价格就难免在一定程度上是失真的、滞后的,这就使得现货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带有滞后性的特点,进而引起现货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尤其是那些生产周期长,投资大的初级产品更易出现价格波动,而现货市场又缺乏相应的转移这种价格波动风险的机制。此外,这种现货交易方式也不利于进行大宗商品的交易。
远期合同交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货交易存在的问题,但这种交易方式仍未能完全解决即期现货交易所具有的缺陷和不足,它还存在着以下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现货远期合约的规范化程度比较低,给交易带来了许多不便,每次交易都必须另行磋商,不仅交易手续繁琐,业务量大,而且也增加交易成本。二是合约最后是否一定能按条件履约或是否一定能得到履约,都只能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作为担保,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容易发生违约、毁约的现象。三是远期合约是在分散的条件下私下协商签订的,并未形成一个集中统一的市场,所以,寻找成交对象比较不易。而且,成交之后想把合约转手买卖也不易。四是合约中成交价格的形成多是秘密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来供求关系进行预期,但是,仅仅能反映少数买方和卖方对于市场供求状况及其未来变化的判断。五是远期合约中预先固定成交价格的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交易者转移价格波动的风险,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达成转移价格风险的目的,只不过是把价格波动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转移过来转移过去,价格波动的风险仍然停留在商业领域中。同时,这种预先固定价格的方式也相应地降低了价格的灵活性,使得现货价格不能随时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
现货交易和远期合同交易存在的明显不足,呼唤着更加完善的交易手段的产生,因此,期货交易方式应运而生。
1、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选规定好的。
(2)交易集中化。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在我国目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国外有些期货交易所实行公司制),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只有会员才能进场交易,场外的客户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期货交易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
(3)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因为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所以绝大部分交易可以通过反向对冲操作解除履约责任。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最关心的是商品的价格。交易者可以在价格低时先买入期货合约,待价格上涨后卖出对冲平仓;也可以在价格高时先卖出,然后待价格下跌后买入对冲平仓。
(4)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市场具有为投资者规避风险的功能,但自身又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是同期货市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在期货市场上,一部分买卖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分散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一部分人甘冒风险进行投机。现货市场的风险并不是在期货市场上消失了,而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分散。在价格风险的不断转移过程,如果管理不当,控制不严,就有可能产生各种类型的风险。为了有效地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现代期货市场普遍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保障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以保证金制度为基础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