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泥沟镇小官村村委会主任秦守华因村里没有完成镇里下达的收缴公粮及其他费用的任务而被镇里撤销了村主任的职务(据《检察日报》报道)。
秦守华是全村父老乡亲通过选举当上的村主任,怎么镇里一句话就把他的职务给撤了呢?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而,台儿庄泥沟镇撤销秦守华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是违法的行为。
就是秦守华因村里没有完成镇里下达的收粮收款的任务而应该撤职的话,也应由小官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而且秦守华有权对罢免理由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最后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能罢免。这些都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包括镇政府在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或撤换村主任的职务;就是有权罢免的村民,若不经过法定程序或达不到法定人数的要求,也不能罢免或撤换村主任的职务。台儿庄泥沟镇政府擅自撤销秦守华村主任的职务显然是非法的。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和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得以普遍推广,但有些地方村民自治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而未进入实质状态,问题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不断地对村委会进行权力的渗透和扩张,试图使其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机构。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村委会成员选举问题上不公正。少数乡镇政府为了使那些能够与其保持一致的人员选入村委会,往往不依法办事,滥用行政职权,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选举。二是在村级财务问题上实行"村财乡管"(这种管理办法本来是针对个别地方村级组织的特殊情况而运用的一种财务监督,现在却被许多乡镇政府广泛使用),这实质上是乡镇政府向村委会扩张权力。
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是乡镇政府没有把握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因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乡镇政府就是指导村委会也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而不能超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所以会作出以上的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此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村民委员会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
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历史性工程,是农民当家作主的第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新中国的诞生,农民翻身得解放,从政治上成为国家的主人;第二次飞跃是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第三次飞跃是村委会的建立,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使农民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实行村民自治,由"干部要为民做主"转变为"干部要让民做主",实现干部和村民主仆关系的换位,使农民真正成为管理村务的主人,这既符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这是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必然结果。我们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农村村民自治,就必须要实现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领导职能向指导职能转变。(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