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决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否则,在大幅度及广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今天,大学当局可以对学生权利甚至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肆意专断,而学生却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不能不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悲哀。于是,二战后,德国的乌勒教授对“特别权利关系”理论进行了修正。他将特别权力关系划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20]所谓“基础关系”,是指涉及该特别权力关系产生、变更及消灭的事项,例如学生身份资格的取得、丧失等,均属“基础关系”所涉及的事项,可以提起司法救济。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权力人所为一切之措施,如学生的考试考核的评定、仪表规范、宿舍规则等等。此类规则措施,视为行政内部的指示,不视为行政决定,故不可提起司法救济。按照这一理论,凡涉及相对公民权利影响较大的基础关系事项,都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及司法保留的机会,有助于基本人权的保障。而对于相对公民影响较小的的管理事项,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有助于内部纪律的维持和有效完成行政任务。该理论虽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亦有瑕疵,即“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之间的差别不易区分。因此,在乌勒理论的基础上,德国又发展起了“重要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务员及学生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权利主体,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应受保障,故凡涉及相对人之基本权利者,无论是秩序行政还是服务行政,均不应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该理论实际已对乌勒教授的理论做了大幅修正,即凡涉及“基础关系”的事项,固然应完全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及司法救济程序,即使是“管理关系”中的事项,如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也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具体到高校管理来讲,涉及到学生受教育权、平等权以及人格权等基本权利方面的决定,司法机关应该予以审查。
因此,当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涉及到学生身份的取得与丧失以及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时,理应得到司法救济,并应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令人欣慰的是,最高法院针对高校频繁被诉以及师生维权无门的现状作出了积极回应。据《法制日报》披露,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将有关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处理和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这将在依法治校进程中起到里程碑的重要作用。
法治的价值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实质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必须以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为核心,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环境。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坏与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是否实现对学生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高校学生管理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从而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逐步营造尊重权利的浓厚法治氛围,这将有利于学生自由、民主、平等之精神塑造,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培育,有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和实现,最终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教书育人、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本身的要求。而要真正做到依法治校,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状态,首先必须对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这是根本。其次,应该彻底解决高校与学生权利纠纷的可诉性问题,在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实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高校管理者转变教育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并依法建章,从而把高校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高校管理工作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协调一致。
参考:
「1」朱永新。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M]. 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
「3」中国青年报。 湖南教委原党组书记等五位教育界资深人士致信本报呼吁-遏制教育公平性的恶化趋向。2005.2.2日。第1153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