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即腐败分子把权力变成个人财产所要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的高低与制度漏洞和权力交易市场的发育两个因素相关。目前,制度的漏洞较多,寻租机会也多,降低了交易成本。权力交易的市场发育对交易成本起决定作用。改革开放前基本没有权力的交易市场,权力交易的成本很高,腐败难以成交,因此腐败现象很少。现在,权力交易市场发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价格形成、信息传递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所以,腐败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是腐败普遍化的另一个原因。
四是机会成本。当前,我国腐败的机会成本是很少的,有的甚至为零。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五是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败露得到的惩罚。目前,我国腐败的受惩成本是不高的。首先是财产罚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其次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第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即使这样,腐败的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的成本还要取决于腐败现象被发现受到惩处的概率。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官员实际被抓获的可能性可能还远远低于三分之一。陈武明在《路在何方》中说:“为什么这些人(指腐败分子)会那么大胆,不吸取教训,继续搞腐败,难道他们不怕坐牢,杀头,遭法律的严惩?我想,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心存侥幸心理,认为现在搞腐败的人多,但被查处的人少,他们不一定会被发现被查处。这个情况确实是存在的,现在被揭露的腐败分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没有被查处。”“理论界把没有被查处的这一部分腐败分子称为腐败黑数。”“有专家估计,中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80%,也有的认为被查处的只占0.0625概率。”陈武明认为“如此低的查处概率,意味着腐败有非常低的风险率和非常高的成功率。”[14]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处决。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一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别是社会上“丢了党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福”、“亏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的存在,更助长了一些人的这种心理。于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句话,会被一些有风险偏好的人奉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继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更加胆大妄为。这就是中国的腐败分子越杀越多的经济学解释。
2、腐败与制度
最近,《求是》杂志发表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的文章,认为必须从源头上拓宽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为此,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因为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制度为什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因为人们对事前的决策总取决于对事后的预期,只有预期某种行为能给他带来正收益,他才会选择做某件事。那么,又是什么在决定一个人的事后预期呢?正是制度,而且制度提供的是一个稳定的事后预期。制度通过设定各种“成文法”以及保证这些“成文法”一定能被实施的配套手段,明确地传达给人们这样的信息: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将一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由此,也区别出了制度的优劣。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