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评估的选用
,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所谓市场比较法,就是在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市场前提下,寻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该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案例,并将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修正而得出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估值。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所谓收益现值法是这项专利权所创造的公允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它包括专利权持有期间内收益折现和由于专利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折现两部分。
国际评估界认为,采用市场比较法是资产评估的较好的方法,因为它有成交案例,其评估值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但由于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因此采用市场比较法还不具备条件。而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权评估时,由于其成本和专利权之间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往往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该项专利权的价值。例如,发明回形针的专利权,其发明源于发明者灵机一动,但它的效用近几十年来有目共睹,其价值不菲。如若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其成本几乎接近于零,其评估值也不会高。这样的评估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有些专利权确有不妥。
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是把专利权将来可能创造的收益的折现,注重其未来收益,兼顾了发明人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的专利交易,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专利权评估是比较合理和正确的,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其关键在于把握好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几个因素。
二、影响收益现值法评估价值的几个因素
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权价值的一般公式是:
(1)式中At为每年的年收益,r为折现率,t为期数,即专利权受保护的剩余年数。
这个公式的含义是,专利权的价值等于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的折现值之和。
如果,每年的年收益相等,则上式可简写为
在(2)式中,有关专利权评估值的因素有三个,即预期年收益A,折现率r和期数n。这三个因素的变化,将直接关系到评估值的大小。
三、预期年收益假设的选择
按评估原则,预期年收益要按资产最佳利用的现实可能途径和资产继续使用的状态来预测,另外还要符合公允、公平原则。目前可供采用的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假设,并在这些假设下得出不同的预期年收益。现就这几种假设分述如下:
1.假设拥有的专利权继续按转让方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有率的条件下取得预期年收益,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如果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占有率比较正常,这样获得预期收益也比较符合专利权应该获得的收益。按此评估得到的专利权评估值也符合其应有的价值,但是如果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和市场占有率受其管理水平、营销能力的牵制,未能达到应有的赢利目标,那么其预期收益将是不理想的,以此为依据评估得到的评估值也是不正常的。显然这种假设必须在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使用。
2.假设专利权创造的收益在最佳生产经营条件和最佳销售情况下获得,在这种假设下获得的年收益将是最大的,按此推算获得的评估值将是最大的。
3.假设预期年收益是在正常经营条件和正常销售情况下获得的。
4.假设预期年收益是按专利权的受让方的经营条件和销售条件下所获得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