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上四种不同的假设,得出的评估值则大不相同,不同的评估人员根据其自身的需要,会采用不同的假设,从而使同一专利权的评估得出不同的评估值,这是很不正常的。
那么,公允的评估应采用哪一种预期收益的假设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的是专利权在正常经营条件和正常销售条件下所获得的预期年收益的假设,因为最佳预期收益的假设有利于转让方,而不利于受让方,不符合公允、公平原则,如按转让方不利条件下的预期收益假设则有利于受让方,不利于转让方,也不符合公允、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正常经营条件和正常销售条件下预期年收益估算出的评估值才是公平和公允的。
为说明问题的方便,特举一个评估实例,加以说明:
某一生产型企业,在1993年开发了一项新产品,该项新产品以一项专利技术为依托,该项专利技术于同年申请并于1995年获得发明专利权,该项专利产品1995年正式投产,它的生产打破了国际垄断,其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的国际水平,并连续几年获得国家新产品奖,还取得了市科委颁发的科技成果奖。该企业经几年生产经营后,因买方要求欲将专利权经评估后转让,该专利权受让方是该专利产品的销售大户,市场前景十分看好。但转让单位的市场前景并不乐观,该企业从1995年起至2002年的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管理费用、净利润的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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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销售收入(万元) 产品销售利润 管理费用 净利(或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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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29 34 17 15
1996 205 59 39 18
1997 540 214 60 152
1998 600 170 104 55
1999 459 143 132 10
2000 290 109 102 5
2001 160 69 67 0.5
2002 82 32 7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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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该从1995年开始到1998年销售收入节节上升,但从1999年开始销售收入直线下降。究其原因有这样几个:一是该企业的专利产品从1998年起受到仿冒产品低价销售的,二是该专利产品销售大户即现在受让方从国外进口同类产品加工、销售,三是整个行业从1998年起至今处于低谷。在这几年效益不佳的情况下,该企业只能出售该专利权,如评估采用第一种假设,即按转让专利权方的生产销售条件下、继续经营情况下来评估,其专利权评估值只有几十万,这显然不符合该项专利权的实际价值。如评估时采用第四种假设,即按专利权受让方的生产销售的情况来加以预测,则评估值可达千万元以上。在实践中,我们认为既不能按照转让方目前经营状况来预测今后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进而再来评估值。这样做,对转让方不公允,也不能按受让方的销售垄断地位来预测,因为这种销售旺势并不是该专利产品带来的,而是由受让专利权方的以往经营获得的商誉带来的。如以此作为评估前提,对受让方也是不公允的。具体操作时我们对转让方的以往8年的销售收入作了,可以看到从1995年起至1998年销售收入节节上升,1999年开始下降是外界不正常因素引起的,应予排除。再从净利润看,尽管1998年的销售额是最高的,但净利润只有55万,比上年下降近100万,究其原因是成本、管理费用的增幅不正常。经比较分析发现是由于该企业开发其他新产品,将生产其他新产品的成本挤入这项专利权产品成本,其研发费用列入管理费用,使其利润大幅度下降,排除这些不正常的因素,将1998年净利润调整为160万,1999年及以后各年的利润也按同行业增长的平均趋势加以预测,重新得出1995年至2002年的净利润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