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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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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部门处于转型时期,为了谋求“地方和部门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当地政府在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附加一些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税费上做出允诺或让步。一方面任意减免地方性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要求税务部门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地方房地产业的发展;二是由于房地产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在纳税上企业总想寻求政府“庇护”,而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也认为企业与税务部门都是自己的两个“钱口袋”,企业发展与税收增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种想法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公正执法;三是在土地管理上呈现两个相反趋势,一方面为了招商引资,各类开发区纷纷以低价甚至免费出让土地,另一方面,为获取资金,政府设法高价出售经营性用地。有人认为房地产是城市的小金库一点也不为过,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大肆开通相关收费,据有关资料统计,一般情况下仅土地出让金就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0%以上。相反的趋势形成相同的结果,即牺牲国家利益,政府从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地方政府在看重并依靠房地产业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行为淡然视之,造成房地产业税收大量流失。


2.4 从地税部门自身来看
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经过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督,这些部门都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房地产开发信息。一是由于税务部门与这些行政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和沟通制度,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二是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税务部门限于人力、物力,建筑安装购进的各种材料来源、数量和价格难以查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数量、价格和销售进度难以摸清;银行对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和数额难以掌握的现象十分突出,增加了遏制房地产业偷逃税行为的难度。三是受各种因素的干扰,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助长了偷逃税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3 强化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3.1 加强部门配合,实现税收管理的社会化
密切与计委、建委、土地、规划、房产、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涉税资料。从计委、建委收集经济适用房、旧房改造等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开发许可等情况;从规划局收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调整等情况;从房管局收集项目开发建设投资进度、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许可证发放、房地产产权出租、转让、变更等情况;从房改办、房地产交易(招标)中心等部门收集各种形式的联建、集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料,搭建信息交流整合平台,形成齐抓共管、部门联动的协税护税网络和社会监控网络。
3.2 强化管理措施,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
具体规范包括:①规范加强“可售商品房面积”的审核,通过落实已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实际“可售商品房面积”的真实情况,掌握能够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商品房数量;②规范和加强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核实审核对象的收入情况、销售单价、结算方式;③规范和加强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审核主要成本项目的真实情况,落实已结转经营成本的正确性;④规范加强成本和收入的配比性审核,验证成本和收入的配比程度,核实成本或收入的真实性;⑤规范和加强期间费用的审核,确认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⑥规范和加强投资收益的审核,确认投资属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还是转让收益;转让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等,通过审核,根据税法规定做出补税处理,构成偷税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3 加大稽查力度,实现税收治理法制化
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如下方法:①销售成本率及利润率配比法。以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成本率或利润率为依据,配比当期销售成本或利润,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已售房总成本÷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100%×当期实际销售收入;②当期销售收入比重配比法。以当期实际销售收入占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比重为依据,配比当期销售成本,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当期实际销售收入÷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100%×已售房总成本;③单位成本配比法。以可售房单位成本为依据,得出已售房总成本占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比重,配比当期销售成本。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可售房总成本÷可售房完工面积)×已售房合同总面积÷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100%×当期实际销售收入。④分项目单位数量配比法。以已售房总面积占可售房完工面积的比重为依据,得出已售房总成本,再按当期实际销售收入占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的比重,配比当期销售成本,即当期实际销售成本=[(已售房总面积÷可售房完工面积)×100%×可售房总成本]×(当期实际销售收入÷已售房合同定价收入)×100%。(注:前两种方法适用于商品房全部完工并全部订立销售合同,款未全部收回时的计算。后两种方法适用于商品房全部完工而部份未销售;已售商品房全部订立销售合同,但款未全部收回时的计算)。二是要对稽查案件的检查质量实行跟踪抽查。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将所有的偷税案件办成“铁案”。三是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税款拖欠不缴的房地产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如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预计收入的利润率不低于15%)计算出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进行结算调整。按此规定,房地产企业想延迟纳税,利用申报亏损躲避税收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这就给税务稽查提供了法律保障。四是要对大案、要案严格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是要完善投诉举报网络,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偷逃税者,形成综合治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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