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必有情妇?情是贪的天然盟友,还是人类的本性在一定条件下的自然结合?贪官与情妇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产物吗?离婚、情妇现象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还是伦理道德的一种堕落?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李银河研究员。
专家背景:李银河女士是已故著名作家王小波的妻子,北京人,社会学家,1952年生于北京,1969年下放内蒙古,1974年入大学读历史。1982年至1988年在美国获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曾任北京大学博士后,副教授,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婚姻家庭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著名的论著有 《性的问题》,《女性的现状与未来》,《虐恋亚文化》,《他们的世界》,《性的中西对比》,《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等等,不少作品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高度评价。
记者:您如何看待贪官与情妇这一现象?
李银河:现在这种现象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有许多人指责情妇现象是“红颜祸水”,是情妇导致了贪官的产生,我认为这很不公平。社会在发展,人们的伦理观、道德观也在逐渐变化,有许多在传统观念中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东西,如同性恋、同居、单身、丁克家庭等等,正在逐渐被人们容忍、接受。而情妇只是贪官才有吗?我看不是,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这种现象。一个是社会的伦理观在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衣食足而思淫欲”,情感方面的需要是一个原因,而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其结构上的缺陷,因此,情人现象的产生是必然的。至于是贪官收买的情妇,还是情妇勾引了贪官,只是发生在贪官身上才会有这些争论,而发生在另外一些人们身上,人们就不会关注这些了。
记者:现代社会涌现的情人、同性恋、同居、离婚率上升等现象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还是道德伦理上的一种堕落?
李银河:这两者我都不同意。我认为是我们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出现了问题。是社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自我调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生存的方式、生存的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在推动着人们的法律观、伦理观逐渐发生着变化。现在的确有许多成功的男人有不止一个情妇,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沉积有关,一个男人有了钱,但是钱不是最终的消费品,享受最终要传达到人们的感觉器官,而对女人的拥有从来就是男权社会中一个不成文的成功标志。所以情妇现象的出现就不奇怪了。我觉得不要单独地提“情妇”,说是“情人”现象更贴切些。因为情妇专指女性,而现在有些成功的女性也在包养情夫。
无论情妇或者情夫,也许一开始是建立在平常所说的“权色交易”之上的,但是人是感情动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有了感情,你就很难说这还是一种交易了。法律和社会应当允许人们有多种选择,应当对“情人现象”采取一定的宽容态度。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比如有些人喜欢做“夫妻交换”的游戏,如果这种游戏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法律应该去干预吗?外人有必要去谴责吗?但是任何选择不能以伤害另一个人或其他人为代价。你如果选择那种无拘无束的生活,你可以选择不建立家庭,你如果建立了家庭的话你可以离婚,然后再去重新建造你的生活方式。但是建立在金钱和交易之上的感情和性我是不认可的。
记者:您认可“性贿赂”这一说法吗?
李银河:一方用美色去打动另一方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是现代人的发明。春秋时期越王勾践献西施给吴王夫差,掩护勾践东山再起;三国时王亢将貂蝉分献给董卓和吕布,离间董卓和吕布的关系,都是很好的“色情贿赂”的实例,所以色情、性可以作为贿赂的手段。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其“度”。因为作为贿赂工具的色情、性不是一种可以量化、可以计算的物质,而是承载于人身之上的。这个人作为贿赂手段的一种载体,本人在交易中也满足了自己的目的和要求,那么这个人在“性贿赂”中如何定位?是帮助犯?是同谋?还是单独订立一个罪名?如果一方花钱买了一个人作为性工具给了另一方,可以直接按所花的钱数定贿赂,而如果一方仅仅是给了对方一个女人,甚至这个女人对对方有了感情,这怎样定罪?我认为法律对这一问题应该慎重,不要轻易作出结论,这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很难操作的,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交给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