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须经历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等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二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三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司法审查的程序业已规范;行政立法和程序则由《立法法》规定。因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以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为主要目标。鉴于目前对行政程序的实际状况,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尚有一定的困难。目前立法计划是先就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进行单独的立法,其中规范的重点是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待条件具备和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1989年之后,我国行政立法成果显著,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和健全起来。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还有一些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律创制的道路还很漫长。至于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使已经建立起的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使各级政府都能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其任务就更为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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