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地方行政区划设置等一些具体的制度也急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完善。
关于行政行为法的创制及面临的问题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行为。近年来对行政行为的较快,《立法法》的出台将使其更为。基于行为的适用范围,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此外,没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及部门,还可制定许多行政规范,可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例如:一是所谓“行政立法”是否包括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创制行为?有学者就认为从国务院到乡镇政府均可立法,因为它们都具有多次适用性、普遍性和强制性。所以,法与非法之间的界定必须有标准。二是如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以及它们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只有法律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未经授权,任何其他组织均不能设定此种限制。三是如何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此种文件的效力如何?四是行政机关立法程序如何规定?对此,《立法法》虽有规定却不够详尽,特别是对听证程序的组织、步骤、决定等方面的没有明确规定。五是法律规范的效力如何决定?如何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即对行政立法如何监督?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即是否需要设立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专门机构及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执法行为,其涉及的范围更广,法律制度也更多。下面略述适用较广泛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行政制裁的制度。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处罚适当和听取意见等法律原则和程序,它适应了我国建立市场体制的需要,将行政处罚纳入了法制轨道,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制定此项法律的少数国家之一。《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意义重大,但这不意味着它完美无瑕。有学者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观念、时效及相关制度、简易程序中的举证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操作等方面指出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缺陷。这对完善行政处罚制度以及《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均有一定的意义。
2.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发挥着维护经济秩序和秩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多方面的功能,但是因其常与收费联系而含有经济意义,往往成为行政部门的生财之道。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因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控制而存在一系列问题,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我认为应当对许可的方式、程序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杜绝利用年检、登记检验等措施收费的行为;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明确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各自的责任。 1 2 3 45
3.行政强制制度
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三项制度。在我国,由于法制环境落后,行政机关的决定很难得到执行,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领域,现行做法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是指只有在授权的前提下,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才在某一具体领域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就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法的难点在于强制执行权如何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分配比较合理,到还未有定论。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以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注目,存在诸多,迫切需要法律、法规对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是法律、法规极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正是这些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基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