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构及其负责人职务名称不规范。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省市州级政府由政府领导人员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市区政府由政府领导人员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级政府设正副乡镇长。这其中的政府领导人员和秘书长、厅长的含义清楚,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则难以把握。(1)政府的委员会较多,如老龄工委、未成年保护委、安全生产委等也挂政府的牌子,但又不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其委员会主任是否属法律规定的政府组成人员。(2)政府的局较杂,有些是委员会管理的,有些是政府直属的,有些又是上级垂直管理的,其负责人均为局长,不可能均为法律上所指的局长,界定时又要确定原则、内涵。(3)县级政府现在设科的几乎不存在,过去按照上下对口,设了计委、经委、计生委等一些委员会,其委员会主任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任命依据,只好用"等"字来随意解释。
4.认识上对政府组成人员范围大小的看法不一致。由于立法、管理体制、名称规范等方面的原因,给实施法律有关规定,带来认识上的差异。有的认为政府依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只要选举任命监督好政府组成人员中的领导人员就可以了,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少一个多一个无关紧要;有的则认为,从现在国情和实际出发,对政府领导人员的监督较难,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级别相对低一些,又承担执法的重要职责,应当将他们置于政府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不能遗漏了政府组成人员。
(三)
在立法一时尚不能对有关规定再具体化,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机构及其负责人职务名称今后需更加规范的情况下,要准确界定政府组成人员范围,对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其释义,结合现实情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职务名称上去界定政府组成人员范围。也即按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和称为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和称为局长、科长的人员,乡级人民政府的正副乡镇长为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一些临时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主任,以及省长(市长、县长)助理、顾问等,因无法定职务名称,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
其次,从部门的性质上去界定政府组成人员范围。也即按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六十六条的规定,政府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受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这些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只要是属同级政府领导并且称为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就应属政府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答复:"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县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受县政府直接领导而不是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局(科),其局(科)长是政府的组成人员。"也说明这一点。诸如环保局、物价局的归属问题,应照此精神处理。中央和省级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因人财物均不属市州县政府管,其负责人自然也不属政府组成人员;但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如前述的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等,其局长则依法应属政府组成人员,对省级政府负责,接受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三,从部门的职能上去界定政府组成人员范围。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又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依法负责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行政管理,其各工作部门只要是代表政府履行上述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了垂直管理的部门,其负责人应是同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由上述内容推断,有三类人员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一是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为政府领导人员及政府机关服务的部门,有可能也被划为政府工作部门,但并不代行政府的执法、管理职能,其负责人不是政府组成人员。二是版权局、专利局、宗教局、监狱局、交管局等行使执法、管理职能的机构,其负责人尽管也称为局长,但如果它们不在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作部门序列中,也不属于同级政府直接领导,而是由同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归口领导管理,其负责人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三是广电局、体育局、旅游局、乡镇企业局等,也行使执法、管理职能,但如果因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数量的限制而定为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