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粮食市场化问题
目前粮食收购保护价问题的症结,在于反映市场供求不够及时、灵敏、价格偏高,流通领域限制过严,对粮食企业管得过死。现行粮食收购保护价的运作方式不利于调动国有粮食企业购销的积极性,也弱化了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种植结构的作用,最后导致了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品种阶段性过剩。按目前体制运作,购多销少,许多主产省将出现“收不了、储不下、卖不出、补不起”的波动局面。
粮食购销政策和流通制度,是影响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规制和农业国际化发展需要,国务院批准从2001 年开始由浙江省率先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同年8 月开始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扩大到整个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6省2市将广泛实行粮食市场化改革。目前,粮改步伐很快,不仅在沿海发达地区全面推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也迅速展开。我们估计,如果粮改工作顺利的话,这种态势将在1—2年内在全国全面展开。也就是说,如果粮改不出现大的意外,我国极有可能在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制度,全面放开粮食购销。这种状况,无疑有助于全面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然而,过去的经验与教训证明,粮改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面临国内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连续3年下降, 既要重视粮食市场调节的一面,更要防止“市场失灵”重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面,从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证粮食稳定供给,全面促进粮改顺利实施。根据国际市场经验,粮食供求关系的协调,市场因素、微观变量起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因素、宏观变量则是保障条件。越是粮食全球化,这种辩证关系就越明显。按照2001年7 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粮食主销区应充分利用经济实力较强的条件,大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尤其是国家粮食储备体系,是有效实行粮食调控的重要保障,随着一批国有粮食储备库的建立和启用,它将对推进粮改顺利进行发挥重要作用。在流通过程中,针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率不高、使用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问题,必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行情的分析和监测,建立粮食预警预报决策分析系统,建立预报体系,构建预警网络,重视期货市场,预测粮价走向,对粮食供求格局尽可能做到“早知道”,这是沿海发达地区,也是粮食主销区粮改过程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当然,中国粮食市场化全面改革还只是处在区域性试点阶段,浙江等地的粮改也只是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能否在较短时期内向更大区域推进,或者用较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放开,实行自由化生产和经营,还需要全方位改革。特别是在中国“入世”初期(2004年底以前),面临着国外优质粮食进口冲击,必须大力改革中国粮食购销体制,建立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宏观控制为辅的中国粮食购销体制框架。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在粮食总产量连续三年减产的情况下,如何在东部沿海粮食主销区与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之间,在南方稻区与北方粮区之间,形成一个客观上各有分工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粮食生产格局与营建中国国内统一粮食购销大市场,对新时期中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以及融入国际农业大市场都有着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改革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基本思路:坚持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经营主体认证制度,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使粮食购销价格在市场供求中形成,国家主要通过专项储备,掌握必要的、适量的粮源,确保粮食安全。通过“放价保量”的改革,把粮农和国有粮食企业推向市场,增强粮农应变市场的能力,根据市场导向来安排生产;使国有粮食企业随行就市购销粮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来发挥主渠道和储备调节作用,能购得进、销得出。具体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完全放开粮食价格, 把保护价与市场价的价差,直接补贴给农民。(2)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并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保留收购保护价。这类似于国外的目标干预价格。美国、欧盟的粮食价格是放开的,可是长期执行干预价格。所以,对粮食收购保护价是按市场化原则来进一步改革,是完善而不是取消。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在政治上主动,在经济上确定了粮农“最低收入保障线”,给农民吃了“定心丸”。(3)遵循价值规律, 制定合理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粮食收购保护价作为国家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特殊政策,应在粮食供过于求,市价接近成本或低于成本的情况下加以运用。收购保护价水平应当逐步按照国际农产品价格水平加上8.5 %的国内支持量(AMS)的原则测算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应能弥补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粮农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保护价不应以确保农民增加收入为目标,应以保护粮食生产成本和粮农一定的收益(如10%左右的成本盈利率)为主要目的。当市场粮价极度下跌,低于粮食生产成本和粮农一定的收益时,国家应以略高于成本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以确保农民不会因粮价的极度下跌而亏本。(4 )粮食收购保护价要与其他农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必须充分考虑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保护价制度应逐步将普遍保护粮食品种转为重点保护优良品种,这既利于促进粮食品质结构的调整,又利于粮食经营结构的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