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依法治税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完善税收立法
一是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明确税收立法权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税收执法权集中到政府部门,以加快完善税收立法的步伐。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必须给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税收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二是要遵守立法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认真履行规划、起草、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公告、备案等立法的必经程序。
三是要保证立法的系统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各项制度规定进行整合,对越权制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明显不合理的要在法定权限里尽快修订,将分散的税收规定适当归并。要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来处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税收问题,切实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四是要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首先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提高立法层次,提升法律效力;其次是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以增强执法刚性,规范征纳行为;再次是制定好各单行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二)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
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即要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事中监督主要内容是: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大额减免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做好税务处罚的听证工作。事后监督必须突出日常化,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注重责任的落实。加强事后监督,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在抓好上级对下级的层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法制机构对本级征、管、查部门等执法行为的日常检查。二是要严格行政复议制度。三是加强税收会计监督。通过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对征管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大会计检查力度,保证各项税收制度严格执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诚信征税,严惩涉税违法行为
(1)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依率计征,绝不征收“过头税”;(2)坚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订、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越权减税、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4)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察,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刚性,切实整顿税收秩序;(5)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税大案要案,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依法纳税的付出,决不姑息养奸。
(四)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和税务法院(庭),强化税收执法刚性。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庭)在机构上按中央、省、地(市)、三级设置,由国税、地税机关负责具体税收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能是侦查、制止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税法尊严与税收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护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努力实现征管体系现代化,征管手段网络化。主要是:
1、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管模式。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从税务登记、征收台账、征管档案以及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资金运转等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划分征收、管理、稽查3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形成分工合理、协调制衡、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