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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研究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08 浏览:1 字体:【

[摘 要] 改革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对于提升党内民主的运作水平,完善党的领导干部任职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目前区县党代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创新选举观念,摆正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完善选举竞争机制,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等对策加以解决。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任务。本文着重就改革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改革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可以有效提升党内民主的运作水平,为人民民主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从理论上讲,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要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当然包括自身在民主建设上应该而且必须走在时代的前列。党惟有在自身的民主建设上走在时代的前列,才能谈得上“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然而,从现实上讲,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人民民主、社会民主的许多方面已经走到了党内民主的前面,换句话说,党内民主的发展显得有些滞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人们基于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关心和参与政治意识的提高,在全国各地村委会的选举、乡镇人代会的选举和区县人代会的选举中,民主化发展的程度和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党外民主的发展已经给党内民主提出了挑战。如果党内民主仍然停留在这样一种滞后的状态,对人民民主怎么还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呢? 在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的层面上来应对党外民主的发展,是在现实条件下创造党内民主对于党外民主具有榜样作用和引导地位的迫切需要。选举是任何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基础。党内选举是体现党内民主运作水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尤其是区县党代会的选举与人民群众贴得很近,经过党代会选举出来的主要领导人又将通过人代会选举出任当地的执政官,这会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一些区县党代会对选举制度创新的实验,覆盖的地域相对较小,不会引起大的政治动荡,但却能给上层的选举创新提供较为完整的参照系和蓝本。因此,改革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显然是一个推进党内外民主发展很好的切入口。区县党代会的选举水平高,可以直接带动基层党组织民主选举的发展,并与党外的民主选举形成良性互动,为党外的民主选举树立榜样和输送干部。就会避免出现开党代会的活力不如开人代会强,当党代表的积极性不如当人大代表高的尴尬局面。 (二)能够完善党的领导干部任职制度,有效遏止在使用领导干部问题上出现的腐败行为 党内民主生活的典型方式是代议制,因为广大党员无法也不必直接对党内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管理,只能选择党员中的少数有领导才能的精英分子代行他们的权利,掌握和实施党内的重大事务。党员和领导者之间在权力上的本质关系是委托与受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因此,选举领导人是党内民主生活的第一个核心内涵,是党内权力的最具合法性权威的首次委托,它有别于任命制的再次委托。以改革精神推进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建设,其中一个特殊的重要作用在于,使在党的基础层权力结构中被选为领导的人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党员选举人的票数,从而产生选票意识,真正地对广大党员负责,接受选举人的监督。政治的实践经验一再证明,如果他的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他就必然地只对该级领导负责。如果他的权力是用货币买来的,那么他必然要千方百计为自己谋私利,对自己的“投入”负责。如果他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他必然要对选举人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制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制。没有一种自下而上的、在广泛范围内由基层组织和党员提名并选举领导干部的民主机制,也就没有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区县党组织主要领导人能真正做到通过选举上任,既是落实党员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也是下级党代会对上级用人权的一种制约和分权的需要。采用以区县选举制度为突破口、以“双重需要”为取向的改革,会有助于改变党的领导干部任职一贯“由上而下”任命的单向化格局,从而能在用人制度的源头上有效遏止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改变一些领导干部监督压力、进取动力和工作活力严重缺乏的状态。 (三)有利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高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选举是反映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和党员权利的享有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党的权力机关要密切联系群众,首先必须做到密切联系党员。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决定党的权力机关领导人选的权利,是党的权力机关密切联系党员,获得广大党员认同和支持,提高自身合法性权威的根本前提。党的权力机关与党员关系的逐渐松懈和疏远就是从忽视和损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开始的。苏联共产党败亡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漠视党员基本的民主权利建设,它的党员对党的权力机关失去了热情和信心、信赖和支持。当它的领导人宣布党解散后,它的大多数党员反应冷漠,令人吃惊。①这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深刻教训我们必须牢牢记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区县党代会的选举与基层党员的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基层党员看得特别清楚,体会也真切。完善这一级的选举,尤其是通过一定选区内的党代表的直接选举、竞争选举与职责履行,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不仅能为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而且能唤起广大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激活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政治动力,夯实党内民主的基础,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当前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关于党员代表的选举 1、党代表候选人提名不符合“自下而上”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②目前在区县党代表的提名上一般都没有严格按此实行。如机关“领导型”党代表候选人基本是由上而下确定,没有放在其所在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支部来提名产生。又如,上级从外区县调入党委的人员指派为党员代表候选人到位时间过于短暂,有的才一周,就临时集中被安排于某一支部。再如,选区下属的基层支部酝酿推荐的党员代表候选人被选区领导小组否定,在没有让该支部重新酝酿推荐提名的情况下,而由领导小组直接提名代替。对此,有些党员说:“我们真有被愚弄的感觉”。 2、选举环境违反秘密填票原则 真正的选举制度必须体现普遍、平等、竞争、秘密的原则,没有秘密填票就不可能有选举人真实的意志表达。但目前在选举中大都采用会场集中划票的做法,造成选举人在选举过程中很容易左顾右盼,彼此顾忌,相互衡量。这种不设秘密填票点的做法普遍存在,加之由于事先没有公示党员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基层党员进行选举和思考的时间很短,很难保证选举的真实性。 3、代表结构不合理 突出表现在代表的年龄结构老中青失衡和干部所占比例过高。从上海某区的代表年龄结构比例来看,26-35岁的这个年龄段只占代表总数的3.67%,25岁以下的一个也没有。而56岁以上的要占到11.3%,作为区县一级的这个层面,离“老中青”常态分布的结构比例要求相差太远。从其领导干部占的比例来看,区属某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比例只占本系统17个基层单位党员总人数的近8%,但领导干部代表的名额却占了80%多。 4、党员对党代表选举缺乏政治热情 在选举工作中,在酝酿参选候选人时,想竞争参选党代表的人极少。而且常会遇到一些党员对选举不以为然,有的甚至说:“选谁都一样,选了也白选,跟我有多大关系?”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对《党章》和与《党章》相匹配的有关条例、准则和规章的权威性程序性认识不足,在党内选举中出现了有章不依,违规不纠的诸多现象,使得印象票、跟风票、感情票、关系票、授意票、顾忌票盛行,严重败坏了党内选风。二是选举同党员权利严重脱离。在党内,党员的选举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训练,在选举中,大多数党员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即使有些党员知道,但没有严谨的操作程序保障,也无法维护他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导致无论是推荐候选人,还是选举党代表,都是盲目、被动的,不是真正自主的选择。更深层的原因在于选举没有利益动机。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③共产党员也不例外。素质再高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举人选举的决定因素。如果选举与选举人无明显利益关联,其参与意识必然淡薄。只有在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时,选举人才会积极投票。三是由于现行的党代表不是常任制,每届党代会召开后,党代表的使命就结束了。党代会闭会后,代表们既无活动,也无多少权利可行使,这使得党代表感到在新一届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中没有多大作用,还不如争当人大代表。 (二)关于“两委”委员的选举 1、上届常委提名权过大 新一届党委委员候选人完全由老一届常委提出,这是自我提名的形式。它陷入了一个自我循环的怪圈,在没有任届限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实践结果看,这种单一的“自我相马”的提名模式,具有很大的内部性和排他性,存在着很大的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从民主选举的角度看,也根本体现不了民主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符合时代进步的潮流。 2、“两次选举”方式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现在的党章没有明确规定在差额预选后的正式选举也实行差额选举,从党章规定的文字内容和表述的逻辑来看,这个选举制度内含着一个不明的原则:预选时差额选举,正式选举时可不用差额选举。这看起来为实践提供了方便,但也为实践中简化选举、搞形式化的差额选举、为内定人员做“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显然这对提高党内选举制度的民主效能和权威产生不利的影响。 3、过小的差额比例限制了其他合适人选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任的机会 选举条例规定的预选10%的差额,在常委已经确定人选的情况下,在实际选举中代表们已经没有多少讨论和选择的余地了。这就堵死了基层一些有政治抱负的优秀党务工作者通过选举出任更高一级党的领导人的途径。 4、选举中领导意图过强 在区县党代会选举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在代表团(组)负责人会议上,总是引导代表要确保进入常委班子的人选在“两委”中“顺利当选”、“高票当选”。由于把所谓“选举一次成功”作为衡量标准,领导要求和选举工作组织实施部门都把宝押在“预定”的候选人是否当选上,所以,当代表酝酿候选人另提他人或对“预定”候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会立即加以“沟通”、“引导”或阻止。这种内定性、导向性的选举方法和引导方式, 抑制了代表真实意志的表达,并对形成和规范党内公平、公正的选举竞争机制十分有害。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误读。以为有党的一级领导人掌管提名权就是党管干部,事实并非如此。党的一级代表大会是党的一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所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一级领导干部才具有级级级级领导人才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实质和真谛。二是民主集中制的“异化”。由于传统体制的强大惯性,目前党内民主建设仍然没有与社会发展的民主化浪潮同步,仍然存在着民主与集中失衡的现象,集中有余,民主不足,体现在党内选举上,形成了“上级作指示”,“代表画圈圈”的执行模式。三是选举程序缺少精细化的监督环节,为选举的木偶剧式控制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三)关于党的常委委员的选举 1、形式上的全会选举事实上的任命决定 从形式上看,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是由上届常委提名,上级党委审批,再提交“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决定,最后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事实上只是根据上级领导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没有选择的余地,其根子导源于党内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命制度,选举只是为这种任命作辅助陪衬的形式,而且,就选举条例来说,也没有具体规定常委候选人在全委会酝酿提名的程序和操作办法。 2、差额极小,“陪选”严重 常委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条例规定可以是1至2名,但在实际操作中都是取小不取大,据调查情况来看都是1名。并且即使只是1名差额,其差额的候选人与上级意念中的候选人不处在同一个“等量级”上,从而使其达不到平等竞争出任常委的目的。对这样的“陪选”,有的“陪选”者诙谐地说:“为了大局,让我做一次‘绿叶’吧。”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两个方面:一是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不明确。选举制和任命制都是合法的干部任用制度,但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相互否定的矛盾现象,特别是对任命制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党章党规都没有明确界定,很容易造成党的某些主要领导人利用规则缺陷,采取诸如在换届选举前临时调入或直接任命干部,或调走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使得伯乐“相马”、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等落后选人方式盛行不衰。这种背离现代民主制公开“赛马”、违反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公意的做法,影响甚至改变了民主选举的过程和结果。 二是党委常委选举的双重使命限制了对常委人员组成的可选择余地。一般地说,常委负有双重使命,既是党内的主要领导人,又是党外的重要执政官。常委的落选也就意味着在党外行政权力的终止。因此根据党执政的要求,它在区、县长或人大主任的任上,就必须将他选为常委,以便于常委开会时决策执政的重大问题,这就限制了对党内主要领导人的选择。要拓展常委选举的可选择空间,除非解决党内外换届选举的对应问题。 (四)关于“两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1、等额选举 《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④在这种规定下,即使是区县的选举改革试点也没有出现过差额选举的个案。这种等额选举除了违背选举学原理之外,还使实际的选举过程产生了怪现象,如为了提升党内一把手的“威信”,追求所谓的“全票当选”,不让出现弃权、不同意和另选他人的选票,导致有些区县在选举时,按事先设定好的选票,如同意选票中的人选,就不用提笔,将选票原封不动地直接投入票箱,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选举人的权利。 2、非党代表直选 在区县党代会结束后,代表门经常反映的一个问题是,“会开完了,我们还不知道自己的书记是谁。”非直选的形式导致了书记和副书记在自己的观念上不想向党代表大会负责的心理倾向,代表们则会认为书记和副书记谁当选都一样,我们既无权利选他们,也无权利对他们进行制约。从这种心理状态看,造成党代会选举的权威性、合法性在流失,对党内选举的信任度在降低,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在减弱。 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违背民主选举规律。选举必须是一种选择行为,即在两个以上的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人,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拥戴行为,是对选举人自由意志的否定,而不是本质意义上的选举。这也是我们党内长期以来对主要领导人难以监督的选举性根源。二是长期以来养成的怕竞争的政治文化心理传统根深蒂固。在党内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政治文化心理素质较弱,对选举存在着害怕民主,害怕群众的心理障碍。有的认为过于民主可能会动摇执政党的政治权威;也有的由于缺少现代政治观念,怕民主一旦放开,对上级权力的控制,对党的执政地位形成挑战,说到底是害怕自己的权力受到限制。三是对党的领导人选举的评价体系存在误区。认为确保既定人选当选,就是选举的成功,党代会换届的成功;认为既定人选得票越高就是选举工作做得好;认为没有另选他人就是和组织上保持一致。概言之,在评价体系上没有分清选举的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出现二次选举也是一种正常状态。 三、改革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的对策 (一)创新选举观念 1、树立选举竞争意识 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竞争,即各候选人在选举规则范围内,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上展示自己,接受选举人的选择。应该明确的是,“党管干部”原则与党内选举竞争方式并不对立,“党管干部”不是党的领导机构仅仅通过直接任免,代替选举人选择干部,党代会选举干部更是一种“党管干部”的重要制度形式。因此,树立选举竞争意识,强化选举竞争氛围,是搞好党内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树立选举竞争意识,必须破除竞选姓“资”的错误观念。公开竞选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人类民主选举发展的文明成果。我们要大胆采纳,制定符合党内民主运作特点的“游戏规则”,在较高的政治文明水平上进行竞争选举,有效克服目前党内普遍存在的等额选举、变相等额选举、“陪选”、少数人“相马”等不良现象,在“赛马”中提高广大党员对党内选举的参与度和吸引力。 2、树立选举权威意识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⑤党章的规定告诉我们,合法选举具有绝对权威,选举结果必须得到尊重,选举人的选举意志可以自由表达。树立选举权威意识,需要尽快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党内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选举制与任命制之间的矛盾,不能出现用任命方式可以随意改变选举结果现象;树立选举权威意识,在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⑥ 3、树立选举程序意识 没有程序保障实施的实体制度是没有价值的,程序保障与“程序正义”更具有现实意义。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置都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按照程序正义的理念,只要程序合法,候选人中无论谁当选,都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因为选举的程序法规是全党通行的法规。因此,区县党代会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必须高度重视,在选举的各个环节上都要严格遵守并完善必要的程序,绝不允许通过非法的程序巧设直接或变相剥夺选举人自由表达选举意志的权利,保证选举结果是在合法程序下产生,而不是使程序为某种预设选举结果服务。强调树立选举程序意识,目的在促进程序创新,维护程序的公正执行。具体来说,要在各级党代会换届选举程序方面,采用“由下而上”的线路图,先区县再省、市、自治区最后是全国,这样可以使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都由下级党代会选举产生,既体现区县在选举程序链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又体现各级选举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要在选举竞争程序方面,以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为目标,完善候选人的考察报告、候选人的公示、候选人与选举人的见面活动、候选人与候选人之间的竞选展示等形式;要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方面,真正做到“上下结合”;要在选举人的投票程序方面,包括选票的设计、填写都要严谨合法。同时,选举人秘密填票权也要有合法程序保证,比如可以暂时休会,由选举人单独完成选票填写等。 (二)摆正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 以任命制为主、以选举制为辅是导致我们党内长期存在的对“上”与对“下”责任失衡现象得不到扭转,用人上腐败得不到根除的主要原因。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摆正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改革干部任用制度,使目前事实上以任命制为主转变为以选举制为主,并理清选举制与任命制的适用范围。为此,我们应当明确界定选举制和任命制各自运作的边界,有关党规党法要对选举制和任命制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党内主要负责干部,“两委”书记、副书记必须是选举产生,党组织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如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等可采取任命制。“两委”书记、副书记对党代会负责,党的职能部门负责干部对书记负责。这样使得授权明晰,责任分明。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选举制的操作规范,党规党法要明确规定选举产生干部的履职程序,关键是任期内不得被随意调离,刚刚当选旋即被调离,这是对选举权威性的蔑视,既不利于广大党员及其党代表对当选干部的了解监督,也不利于领导机关考察干部。涉及到党内干部异地交流问题,宜在任届中期进行,交流的干部在程序上先进行“代理”,后经过党内选举正式任用。如果该区县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则由年会党代表选举确认,没有实行年会制的区县可以由全委会通过“票决制”确认。 (三)完善选举竞争机制 完善竞争机制的目标就是要使选举活动公开、公正、合法进行,增强当选者的竞争和责任意识,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保障其选择权的落实。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竞争机制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1、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一方面,要实现由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到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目前党内选举候选人差额比例是党代表20%、“两委”委员预选时10%、常委差额1人,显然过小,应该扩大到党代表30%,预选“两委”委员候选人20%,常委候选人不少于2人,从而使选举人的选举意志表达较有余地;另一方面,要实现由部分差额选举到全差额选举转变。“两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和“两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不再实行等额选举,也进行差额选举。“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实行20%的差额比例,“两委”书记、副书记分别实行多1人的差额选举。 2、扩大直选范围。目前区县党代会的选举,一般党代表和“两委”委员选举是由选举人直接选举,“两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是间接选举,即由直选出来的全委会委员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党代表对此颇有微词,认为参加了党代会换届选举,连党委核心成员人选都不知道,党代会散会了,不知道自己的主要领导是谁。党代表选举权的这种限制,使党代会选举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要充分相信党代表的政治判断与选举能力,建议区县常委和“两委”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党代会直选。另外,为了减少直接选举的授权层次过多,精简党内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其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根据一些地方党代会选举的试点经验⑦,特建议:区县党的领导机关可以不设常委,只设“两委”(每委人数不宜超过15人)及其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对“两委”全会负责,“两委”对常任制年会负责。 3、实行竞选制。竞选制可在区县党代会选举中全面推开,竞选形式可采取“张榜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质询”,把候选人的德、能、勤、绩置于“阳光”之下,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而不是仅凭一纸“千孔一面”的履历表。“张榜公示”可以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在代表大会上大屏幕展示,由大会主席团派人作介绍。“见面活动”主要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场合、时间,使候选人与选举人达到相互沟通,增加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竞选演说、责任承诺”一般每位候选人安排10至15分钟。“接受质询”,候选人回答代表的质疑和提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 提名权也是选举人重要权利之一,只有投票权没有提名权的选举权是不完整的。所以,必须在选举办法中明确选举人提名权的保障措施。 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应该在严格按照选举条例规定的“两下两上”⑧方式中(即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和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选举单位对审查同意的预备人选再经过充分酝酿后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增加个人自荐环节,没有个人自荐就不能作为候选人人选,从而变“要我当”为“我要当”,增强党代表责任意识。鉴于目前区县普遍存在的党代表结构层次不合理现象,比如领导干部比例过大、年龄老化现象严重等,选举单位和区县党委在确定和审查候选人预备人选时,要对候选人的构成层次作总体调节,对候选人素质要对照党章和选举条例严格把关,着重突出候选人的政治行为能力。具体来说,对各级领导干部党代表人选比例作总量控制,一般应在50%左右,对保证一定比例35岁以下年轻党代表的提名和当选要采取适当措施。 “两委”委员、常委和“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提名应增加党代表提名环节,并且规定适当比例,改变现行选举条例中仅由上届常委提名的规定,避免提名权垄断、自我提名和近亲繁殖。具体操作技术环节可以参照人大选举中的一些做法,比如10名以上代表可以联名提名等。上届常委可以提名“两委”委员、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但必须在选举条例中规定被提名者的任届限制。上级党委在批复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在组织提名与党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中进行平衡。“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人选的提名应该由上级党委全委会实行票决制。另外,选举条例应该规定换届选举的更新率,比如新当选的委员必须达到1/3,从而促进党组织新陈代谢、吐故纳新,增强生机和活力。 (五)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 如果没有监督,法律就会成为“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列宁语),选举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党内的选举应当将选举组织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分开,区县党代会选举必须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关于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地位、职责和时限,在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要设专门章节加以明确。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由普通党员、党代表和上级领导机关代表三方推选出来的,其地位独立于本级党组织,也不隶属于选举大会主席团,只对出席党代会的选举人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选举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选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宣布其无效,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确认。 注 释: ①参见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一文,《南方日报》2001.8.16.① ②④⑥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著《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修订本)第230、229、229、230页,党建读物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版。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71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⑦参见易颖《椒江14年:一场“党内民主”的大胆试验》一文,《南方周末》2003.1.23.③-④ 作者简介: 吴其良,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姜海哨,上海市虹口区区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张林龙,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党史党建教研室讲师 施善能,上海市虹口区区委组织部特聘研究员 黄 丹,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军队政工理论研究》杂志编辑 通信地址及姓名:上海市四平路2575号党史党建教研室,吴其良 E-mail: wql5707@hotmail.com(完,空心雨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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