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佣金
佣金是指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代理人支付的合法报酬。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l)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按照规定,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支付的回扣(向非法中间介绍人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2、劳动保护支出
按照《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企业发放的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出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按照国税函发[1996]67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据实在税前扣除。
13、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14、按照国税函[1999]48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应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周转金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税前扣除。
15、按照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