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程序没有法律规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单一制的大国,没有关于统一的权力机关的活动的程序法,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途径就得不到法律保障,这既不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也不利于从根本上巩固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其次,对于普通公民怎样参与政治生活,尤其是参与各级政权的活动也没有程序法予以保障。而离开了全体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就成了“空中楼阁”。
完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程序民主问题,涉及3个相互联系的重要方面,即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运行程序、人民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程序。鉴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我国的政党制度,探讨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制度建设,有必要从完善党对人大实现领导的程序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