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正是以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化参与本身的效能为前提,乡镇面对强大有力的村民愿望,断不至于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对农民不满的事情无动于衷,而会尽可能将这些可能累积起来的矛盾--化解,其结果,是构成对农村社会稳定隐患的问题,在还未积聚到爆发前,即已通过制度化的参与得以解决,制度化参与如一个减压阀,不断消减了乡村社会内部的矛盾,从而可以防止矛盾的激化。 事实上,村民制度化参与所构造的减压作用不止会达于乡镇,而且可能向更上一级延伸。当乡镇一级由于受到来自村一级强大的制度参与压力时,就不是一个乡镇,而是所有乡镇同时受到了这种压力。在只有少数乡镇感受这些压力而无力完成更上一级压下来的行政任务时,这个更上一级的县级政府就会指责这少数几个乡镇领导不负责任,将本来是县级政府的责任推至乡镇。当所有乡镇受到同样的压力而都不能完成县级政府可能存在的过度提取任务时,县级政府就不得不承揽下属于自己的责任。在当前压力制政治体制下面,事实上不只是乡镇、县级政府,而且是地市级和省级政府也存在着向下面过度提取和达标升级(政绩)的冲动的。因此,有时只是在村里发生的事情,因为涉及到所有的村,而具有向更上一级发生影响的可能。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化参与机制正因为与村民切身利益联系了起来,而具有向上扩展并为当前处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找到了一个减压的阀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 简单地说,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为村民通过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渠道;一方面正是制度化的参与可能让村民形成对制度化参与的习惯、依赖和信心,从而减少暴力参与的可能;再一方面,村民自治提供的制度化参与将可能积累下来的矛盾一一化解,有助于防止矛盾的激化,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五、小结
村民自治制度不是包治农村社会稳定的万应灵药,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实施也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村民自治肯定是有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制度,而不是构成了对农村社会稳定的新的威胁。
主要参考文献: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