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有效的资产评估制度
制度在规范行为的同时也给参与者提供了选择,给参与者的选择活动提供了激励,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创新正是在参与者的不断选择中完成的。创新的制度应该更完善,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对规范参与者行为更加有效,即能够有效控制参与者在选择和取得收益的同时不损害社会其他成员。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法规体系
第一,要对资产评估系统作出明确的规定。资产的评估是一项系统性、有序性的工作,各种工作都必须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资产的评估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目的和评估标准等要素,国家有关部门应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律可循。当前,迫切需要完善专业标准建设,建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为执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引。
第二,要对资产评估的管理作出规范化的规定,建立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例如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管理要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的出资人资格制度、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保险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奖惩制度等都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要从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切实规范行业建设与发展,规范执业者的执业行为,确保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和执业质量,尤其是要克服重形式轻实质、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办法,把评估的正确性列为考核标准之一。
第三,要对资产评估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法律界定。评估责任不明确是我国资产评估失范的重要原因,从越来越多的涉讼案件中也能看到。需要对资产评估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评估结论畸高或畸低而降低评估结论的公平公允性所导致的市场紊乱,捍卫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及其权威性。社会规范的运行通过奖惩机制发生作用,通过控制手段要求人们遵循。对待守范与失范必须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奖惩手段,要大大提高失范者的违规成本,让损害制度的违法者承担相应的代价。
第四,促进法律与社会结合的内化,完善法规。制定新的社会规范一定要有可操作性,既要考虑规范的正当性,又要考虑实施能力和效果,还要注意约束对象的社会行为能力的动态监测。通过更加广泛的宣传,引导人们改变旧有的观念,培养人们对新规则的适应能力。强化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意识是有效减少失范行为的重要保证。公民意识是社会规范的内在支撑,可以使伦理价值更有效地制度化,规则秩序需借助自律和他律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同时也是制度经济,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等各项规则制度,都需要公民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认同,进而认清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
(二)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督机制
监管是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只有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鞭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才能防止评估结论的失真。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主要有政府机构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法律的监督和技术的监督等,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多头”管理问题,打破政出多门、行政性分割市场的局面,迫切需要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行业实际状况,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业监督体系,在评估质量、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方面形成威慑。为此,要理顺政府、行业组织、执业机构、各类评估师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应从行业的微观管理中退出,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组建统一的、“平台式”、高层次的行业管理组织,促进中介市场更快地与国际接轨。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评估机构的检查,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评估机构的质量检查制度化、科学化;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罚行业的害群之马。资产评估机构要建立严格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彻底脱钩改制,推行“合伙制”模式,以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压力促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增强自律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