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仅仅“有理由”还不够,应强调第三人对于表见代理的成立善意且无过失。
2、对于第三人 “有理由”的判断,应借鉴他国立法规定所列举的成立表见代理的某些典型情形,建立判断表见代理成立与否的客观具体标准。
在现今的社会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广泛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代理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必然会出现更多、更新的代理纠纷,表见代理也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需求与当前立法滞后状态的矛盾会更加明显、突出。因此,应当参照世界上发达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地、详尽地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以提高代理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安全,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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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修订版
[2]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3]尹田著:《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22卷第5期
[4]杜伟著:《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
[5]赵威主编:《国际代理法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