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简单、明晰的特征,不但对自然法的“公理”有影响,而且对制定法典也有影响。曾对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有过重大影响的拿破仑就认为:“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结在一起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30](P329)拿破仑的这一思想无疑对由他主持制定的一系列法典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而这些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又对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17、18世纪,许多法律问题都采用数学的方法进行论证。莱布尼茨曾写过一篇题为《选立波兰王的政治证明典范》论文,利用几何学方法以60个命题和论证证明了诺依堡君主一定要被选为波兰王。[21](P545)维柯“用一种严格的数学方法”,即几何学方法,写成了一部名为《普遍法律的唯一原则》的著作。[31](P656-657)普芬道夫则从社会需要这单一原则出发,利用几何学方法推导出天赋人权。[21](P545)霍布斯认为法哲学是一门完善的可以证明的科学,在很大程度上适宜于应用几何学方法。[21](P545)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一书中涉及大量法学问题(如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全部用几何学方法进行论证。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也曾受到几何学的支持。[32](P236)孔多塞则对概率情有独钟,认为作为合理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社会政治研究必须引用数理方法,使之成为一门新学科,而概率论则是通向这门新学科的桥梁。他的目的是要创立一门社会数学,从而使知识摆脱人们感情的蒙蔽而步入纯理性的王国。他的一篇论文的题目就叫《概率演算教程及其对赌博和审判的应用》。[33](译序)总之,在那个,法学问题采用数学方法进行论证是很普遍的。
除了数学的公理化方法外,数学的精确性、严密性等特性对近代法律也具有极大影响。近代学者之所以看重数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数学具有精确性和严密性。笛卡尔深感传统的哲学缺乏精确性,所以,才引入数学方法,对传统哲学加以改造。笛卡尔在叙述学生时代的情况时说:“我在数学的研究中获得了极大的乐趣,因为数学的道理精确而又明白。”[34](P153)“物理学、天文学、医学,以及研究各种复合事物的其他一切科学都是可疑的、靠不住的;而算学、几何学,以及类似这样性质的其他科学,由于他们所对待的都不过是一些非常简单、非常一般的东西,不大考虑这些东西是否存在于自然界中,因而却都含有某种确定无疑的东西。”[35](P17-18)笛卡尔虽然获得过法学硕士学位,但他一生在法学上毫无建树,从未进行过法学研究。然而,笛卡尔却是个对近代法学有着重大影响的人物。由于近代法学家大多接受了笛卡尔的哲学,所以,信奉笛卡尔哲学的法学家便将近代法律带上了一条追求精确性、严密性的道路。近代的法典编纂便与这种以笛卡尔为代表的追求普遍、必然、精确的理性主义有关。“首先,在一种形式的层面上,这些法典全部表现出系统性,有一种内在的秩序,在我们看来,这种特点使这些法典具有一种‘合理的’风貌,从而与先前的法典的任意性形成对照。其次,在条文方面,这些法典表现出一种法条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不受时代的偶然性左右,因此,使这些法典倾向于永恒不变的性质。”[34](P164)《法国民法典》素以条理分明、逻辑严密、概念精确而著称于世,从中不难看出数学方法之影响。另外,近代法典都设有总则,使法典更加严谨,便于进行三段论演绎推理,这也与几何学的影响不无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几何学演绎方法的影响,所以,它的司法程序成为道地的三段论演绎的过程。近代的立法者和司法者从某种角度讲,与其说是进行法律活动,不如说是进行数学运算。近代法律的内在精神是与数学联系在一起的。数学对推动近代法律的进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近代法律最重要的原则都是在接受了数学方法后才确立起来的。怀特海曾说:“由于17世纪时数学家极盛一时,18世纪的思想便也是数学性的,尤其是法国的影响占优势的地方更是如此。”[1](P32)总之,数学曾在思想史上扮演过极其重要的角色。研究法律思想史,绝不能忽视作为思想史要素之一的数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