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即在清算(清偿)假设前提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之所以常常被低估,原因是常常容易忽视土地资产的评估特点,即土地资产的价值是以土地的效用作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其一,国家及政府对特定区域或特定地块使用用途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用途内选择最佳用途;其二,选择最佳用途还包括城市规划对具体区域和地块的使用强度约束,如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规定等;其三,选择最佳用途是土地资产与建筑物组合的结构平衡,即土地资产与地上的建筑物两者配合要适当均衡。评估特点之三是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之所以常常被低估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宜采用房地分估的,地价的评估应由专门的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此次评估中,土地评估人员首先经现场勘察及查阅有关资料核实其委估土地面积为申报的空地面积加上生产经营用房占用的面积,为11533平方米。其次在评估方法的选用上,由于评估地块地处繁华程度不高,人口密度较小,土地交易市场不发达区域,因此采用基准地价法评估土地使用权的现时转让价值。在没有土地资产的申报价值的情况下,土地资产的评估价值仍高达2767920元。
4.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在对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的评估极易被忽视,通常被评估破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破产企业,没有无形资产的申报项目和价值。
从原则上说,资产评估的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等均可用于无形资产的评估,但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这三种途径的适用性有较大差别。对破产企业无形资产应该区别情况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但对于拥有无形资产的破产企业,当无交易者(购买方)存在时,无形资产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的价值难以实现。而采用成本法时,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特性:(1 )不完整性;(2 )弱对称性;(3 )虚拟性。
实践中也难以。因此,对破产企业在清算(清偿)假设前提条件下无形资产的评估,包括可确指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次评估中所涉及的商标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以其实际出售金额作为评估值,为40000 元,其余无形资产均未评估,但在评估报告中应用补充说明。
5.负债评估问题,负债评估的目的主要是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揭示企业负债状况,以及当企业实行兼并时在资产转让中由买方承担债务。对破产企业的负债评估,其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用转让企业资产,以偿债和安置职工,因此负债评估的重点应是对企业负债的核实。包括在银行、信用社及财政的借款本金均予以核实。对所欠银行、信用社的借款利息因其估算基准日无法与评估基准日达成一致,暂以债权人的回函金额为准,待核实后予以调整。对企业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对有回函的以回函金额为准,无回函的暂以申报价值为准。其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因其长期未予结付利息,增加额为2549617.78元,增值率112.81% ,由于破产企业通常是长期经营状况不好,负债率及应付利息均较高,因此在负债评估时要充分予与注意。
对国有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在清算(清偿)假设前提条件下的评估结论作为国有破产企业的转移价格,这种由独立的中介机构——第三者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得出公允价值的方法,反映的资产价值比较真实,也比较合理。但由于在该方面的不足,具体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指标的运用都缺乏经验,因此这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说仍然还是一个较新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