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一定的历史形态,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它的共性,即抽象掉特定的社会制度后的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是它的社会制度特性,即它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社会属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意义讲,就是以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通过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借助竞争、价格、供求、风险、利益等方面的机制来优化经济机构,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内涵,加大经济发展的外延。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要求,必须首先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性原则,其次要反映西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发展目标。
小平同志曾在1992年南巡谈话时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所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根据本国实际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完全能够建立起相应的经济体制。
(一)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西藏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全国一样发端于农村和牧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西藏和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总的说来,西藏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探索阶段),1979年至1984年。这个阶段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全国各地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使我国广大农村开始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西藏在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鼓舞下,随着政治上拨乱反正的开展,逐步清除“文化大革命”中“左”的影响,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基本路线。在广大农牧区,为了克服旧体制存在的弊端,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积极探索并相继实行了多种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和休养生息的政策。如,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组或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形式。到1984年初,区党委在《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文件中规定:“实行生产责任制,要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其形式越简单越好,利益越直接越好,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在农牧业上更应放宽一些,借畜还畜,仔畜归户,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的办法都可以实行。允许大型农牧机具作价给社员。农牧民对自己的农畜产品有权自主处理。社、队(乡、村)主要应搞好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工作”。同时,还作出“大力发展和扶持各种(牧、农、林、果、菜、铁匠、银匠、木匠、雕刻、运输等)专业户、重点户”,荒山、荒滩、荒地上种树种草种饲料,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产品自主处理”。“延长土地、牲畜的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允许土地转包、允许牲畜转包和自由买卖”。“允许私人雇工,只要双方自愿”等。这个时期是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第二阶段(即改革阶段),1984年至1994年。这个阶段由于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西藏的各项事业全面进入了一个改革攻坚的重要阶段。特别是西藏广大的农牧区在“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鼓舞下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85年前后,中央领导曾多次亲赴西藏考察,指导工作,经过与自治区和各级领导干部交换意见,共同商量,提出了“实行有利于加快农牧业发展的政策,按照西藏生产力发展水平,应在坚持土地、森林、草场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以经营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方针。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消除群众疑虑,不留尾巴。与此相连带的问题,是把冬春划场尽快划分到户或联户经营管理。畜产品完全开放,国家不再派购。农区实行什么样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应全由群众选择,可以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