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营企业 经营资本 市场化
一、引言
所谓国有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是指对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经济的企业制度,政企关系,运行机制等进行市场化的改造。在我国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程中,实现国有经济的市场化改造,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然而,时至今日,这一目标仍然没有完全实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并非推进国有经济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出现了偏差,也不是改革推动者的勇气和决心不足,而是没有找准改革的切入点和路径,理清改革的顺序和进程。本文拟从企业制度、政企关系、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对国有经济市场化改革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澄清理论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减少改革实践中的盲目。
二、企业制度的现实要求
国有经济的市场化,当然最根本的标志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而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核心,则在于建立市场化的企业制度,为此,在我国国企改革的历程中可谓是不遗余力,无论是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还是建立企业制度,实际上都是力图从制度上推动国有企业由计划经济中的政府附属物向市场经济中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转变,而且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为基本内涵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也反映了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但是,迄今为止,这一制度并未普遍建立起来。究其根本原因,是进入企业的各要素所有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最终确立,这样,企业各要素所有者的平等契约关系也就缺乏现实的基础,最终导致企业市场化的基础――一个(或一组)由各类资源所有者缔结的市场合约(周其仁,2000)的虚拟化。
在现实的改革中,尽管曾经在两权分离理论的指导下,极力推动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从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到1992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再到1993年颁布《公司法》,实际上都是在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但是,这一改革的结果只是把计划经济中企业作为纯粹的政府附属物演化成了企业内部货币资本所有者对其它要素所有者的无限权力和无限责任,而没有把企业造就成建立在市场合约基础上市场主体。在企业内部各要素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格局中,货币资本的所有者(或者说经济意义上的所有者)――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往往超越“资本的权力”,而其它要素(如人力资本所、劳动力等)有者的主体性权力则仍然受到限制。例如,政府仍然拥有对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性任免权,对企业本身社区化功能设置权等;而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经营者和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企业员工自由选择市场合约的权利仍然受到限制;个人往往只能在给定的国有企业组织的框架内竞争,既不可以从他认定无效的企业组织中“退出”,更不能创立与集中选定的国有制模式竞争的生产组织,或者说“退出”和“创立”的成本非常高昂。根据权力和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当企业出现危机时的责任也就理所当然地要由权力无限扩张的货币资本所有者来无限承当。这恐怕就是在承包制中出现“包盈不包亏”,公司制企业中出现经营者年薪只看级别不看绩效等现象,以及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总是要由政府最终偿还的最符合实际情况的理论解释。
造成企业内部各要素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权力不对称的根源在哪里呢?有人归因于公有制,进而力主国有资本退出,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认为私有化以后,市场化的种种问题和障碍就会迎刃而解。但是,实际上真正的根源并不在于公有制本身(因为,私有化并不意味就能实现市场化,如前苏东地区,相反,在市场化的经典国家,如英美诸国却一度上演了国有化和私有化的轮回剧),问题的真正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直接经营企业(或者说把国有资产等同于国有企业)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在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尽管我们强调“两权分离”,强调把企业推向市场,但是, 政府的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并没有消失,只是从企业外部移植到了企业内部,并与国有资产相结合,形成国有企业中货币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性权力无限扩张,其它要素所有者的主体性权力最终受制于货币资本主体的机制。可以说,迄今为止的国企改革,只是完成了企业市场化的一半,即把存量企业推向了产品市场,而企业市场化的另一半,即企业本身也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则由于政府仍然在直接经营企业而任重道远。要完成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造的另一半,治本之策在于实现政府经营企业到经营资本的转变,复归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资本权力”,确立其它要素所有者的市场主体地位,这也是国有企业深化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立足点和现实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