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状告媒体第一案:《财经》判赔30万”,“《财经》败诉栽在哪?中国媒体揭黑幕响警钟”。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如此标题当然很刺激眼球。但从判例的角度来看,“第一案例”的现实意义远远超过案件本身的输与赢。通过这个案例,还将会看到:在加入WTO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土壤上,媒体的报道与舆论监督,在问题重重的中国资本市场上,究竟能有多大的空间?
6月6日《中国青年报》消息,沸沸扬扬的上市企业“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一案,于6月4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做出一审判决,《财经》杂志败诉。用该杂志主编胡舒立的话表达,“这个结果是在情理之外、意料之中。”
在中国的财经杂志界,《财经》就像是一面高高飘扬的以倡导“经济新闻自由”为己任的旗帜,而胡舒立就是这面旗帜的旗手。去年以来,《财经》杂志根据记者深入调查揭露的上市企业“银广夏”陷阱获得了空前的“影响力效应”,其力量不亚于“抛出一颗导弹”。今年3月5日又策划报道了特约记者蒲少平撰写的《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质疑“世纪星源”进行了财务报表操纵。不料,该文很快就惹上官司。3月6日,“世纪星源”随即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4月5日,《财经》主编胡舒立发表评论文章《报道权、批评权与公司名誉权》,对“世纪星源”诉《财经》及相关作者提出了《财经》对此案的相关立场。4月10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索赔金额308万元。6月4日,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财经》特约作者蒲少平及杂志被判侵犯名誉权,须在杂志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0万元,《财经》主管主办单位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被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财经》在“世纪星源”起诉后发表主编胡舒立的评论文章《报道权、批评权与公司名誉权》被认定不构成侵权。
“结果令人遗憾!我们肯定要上诉,不然就是对自己和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负责任。”在一审判决后,《财经》杂志主编胡舒立向新闻界表示,《财经》将提起上诉。“这个案子的判决给新闻媒体施加了一个沉重的压力,是不是意味着以后记者需要像律师一样去做新闻报道?”从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角度说,法律的门槛应该是一致高的。上诉是《财经》的权利,也是主张自己权利所必须要走的一道法律程序。
官司意味着麻烦,但对主张“公众知情权”和“公信力”的媒体来说是可贵的,又是一次补法律课的好机会。被惹上官司再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坏事情,媒体也经得住官司的考验,法律的考验。为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权利,无论是“世纪星源”,还是《财经》,都必须正视这样的“维权”行动,让法律来明确各自所主张的权利,以及因主张己方权利而使对方受到“侵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财经》因刊发有关上市公司的批评文章而被起诉“这是头一回碰上”,虽然“在证券市场发展了一百多年的美国也从没发生过这种事情”(耶鲁大学金融系终身教授陈志武语),但是在今日中国出现这样的官司,以及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会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内财经媒体新闻报道的未来方向起到重大影响。
一般说来,关于打官司的新闻报道都是比较枯燥无味的,而这次官司的报道起码在网上就被点击“火”了。为什么?无论是对自然人,还是法人,对关于主张和维护各自的权利的争议问题,都比较有关注。这不仅仅是有兴趣的问题,因为权利问题不是小事,而是大事,不能有丝毫的含糊。通过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我的一个比较明确的看法是,“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一案,普遍受到传媒内外乃至全社会的关注,主要是因为该案有这么几点“巨无霸”可“餐”:传媒有没有法定的权利向上市企业“伸出”揭开黑幕的“无形的手”;传媒的那只“无形的手”要对其“反黑幕”行为及后果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报道失实与部分失实、主观故意、侮辱性侵权等具体的问题应该怎样认定,法律上有没有相应的依据;上市企业对公众隐瞒事实真相、阻碍公众(股东)的知情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