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个“巨无霸”,一审判决书已经明确,充分肯定了媒体对于上市公司的报道批评权,认为《财经》对经济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报道、评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承担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提供保护,维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维护新闻机构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并同时强调了新闻真实性是至关重要的。这点是很清楚很明白的。可是,报道说,“世纪星源”在一开庭就指出《财经》刊登的文章共有14处出现侮辱性语言,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这就引出第二个“巨无霸”。
正如权利责任是对等的道理一样,行使言论与新闻自由权利也不是免责的。在我国,新闻机构主张批评权和监督权应当受到宪法以及法律的保护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这是时代一大进步的表现。当我们的新闻机构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掌握怎样一个尺度,是一个重要问题。从道理上讲,传媒的那只“无形的手”有权揭黑幕,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主张权利的行为及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我国的法律明显是滞后的,不是“我们还没有《新闻法》”就可以一句话来解释的。
这样的例子是经常见到的,比如某些报道部分失实,对方“恶人先告状”,最后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却抓住“失实”部分不放,要求媒体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一个地方的媒体曾经报道过一起14岁女孩被强奸案,有人就指责媒体失实,说那个女孩是15岁,从而想否定整篇报道。我想,这样的指责是恶意的,媒体只能承担更正的责任,而不是承担“失实”的责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对后二个“巨无霸”,必须由法律或司法解释来明确新闻机构那只“无形的手”对其“反黑幕”行为及后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明确上市企业对公众隐瞒事实真相、阻碍公众(股东)的知情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客观公正公平地定义什么是“报道失实与部分失实”、构成“主观故意”、“侮辱性侵权”的基本要素,怎样才能制约公民或法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滥用权利。我想,只有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或以判例的形式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各自的“权利规则”,法院才能“司”好法,公正、公平地判案。
目前,“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一案只是一审,仍在诉讼过程中,说“世纪星源”或“反揭黑”的胜利,还为时过早,只能先打一个大问号。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虽然最终的结果我不看好。
(文章来源:中华传媒网论坛)(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