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IAS2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关于采购成本的一般内容规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IAS2第九条规定: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损益,而我国《存货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汇兑损益的处理也就日益重要。准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议我国在《存货准则》中对汇兑损益进行规范。
IAS2对存货的采购成本中涉及的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而我国则采用总价法,两种方法的选择对最终企业的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只是总价法更重视谨慎原则的应用。
(三)加工成本我国《存货准则》对于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为: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我国《存货准则》只狭义的从自制材料、自制产品出发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漏掉了委托加工物资之类存货成本的构成情况。这必然会造成我国一些企业在委托外单位进行物资加工时,没有核算依据的现象。
而IAS2对“加工成本”的定义相对全面,“加工成本是指那些赊购货成本之外的与使得存货达到现实位置和状态有关的成本。”该定义不仅概括了企业自制的材料加工成本、企业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成本,也概括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成本。
(四)其他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其他成本是指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指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以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IAS2规定:其他成本是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入存货的成本之中。IAS2第十五条规定: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此处的存货是指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我国《存货准则》并未涉及借款费用,但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因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当期收益无关,不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其带来的效益与以后某个或多个会计期间相关,所以应将其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国际存货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五)存货成本确定方法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存货准则》中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IAS2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允许企业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后进先出法。
可以看出,二者在成本确定方法上,都给予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不同类型企业对准则的使用。
(六)存货费用的确定IAS2关于存货费用的确定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了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二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存货费用的确认问题,三是规定了费用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存货的损失也应该在当期确认为费用。我国《存货准则》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指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所以相对而言,我国《存货准则》在这部分规范的更加详细。
一般来说,存货的计量应包括对价值和实物数量两方面的计量。而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没有关于存货实物数量计量的方法,也没有指明存货数量是应该采用永续盘存制法还是实地盘存法。
五、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企业《存货准则》将存货披露的信息概括为九项内容。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