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自治对国家民主化的作用方面,虽然“自下而上的演进不能代替自上而下的变革,‘非国家’层面的群众自治也不能代替国家层面的民主宪政”[10],但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的办法管理好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的国家民主作些准备吗?如果占70%的农民没有在基层的训练,就难以想象国家层面的民主如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也就是说,具有对内功能特征的村民自治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可以额外地为国家层面的民主化作些非常有益的准备工作,我想到时恐怕正是这些准备工作,可以为民主宪政的展开打下牢实的根基,此其一;其二,村民自治尽管是功能向内的,但村民自治具有功能向外的溢出效应。此种溢出效应一方面可能构成对国家行政任务的抵制(如前所述,这是应在政策设计中着力克服的),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可以有力抵制与监督上级行政对农民的滥摊派与不廉洁行为,这种抵制与监督本身具有使农村民主由村级向乡镇再到县级扩展的希望。 村民自治的第二个主要特征即国家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最早来自农民的创造,但最终起作用的是农民的政治诉求与国家的想法不谋而合。从西方实行民主的历史看,其民主制度大都是民众强烈要求甚至通过人民起义来获得的。与此十分不同的是,在中国,国家试图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来推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国家试图借助来自农民组织起来的力量,遏止乡村组织中的不良势力与不良行为,以形成国家与民众联合夹击“地方”的态势[11]。从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真实意图来讲,国家在选择乡村治理方式时,已经意识到民主的办法可能是治理效率最高而成本最低的一种,实行民主化的治理,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资源,而且有利于遏制乡村组织不良行为,提高农村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密切干群关系。从国家主导并强力推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后果来讲,村民自治训练了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了农民的民主素质,提高了农村对国家的谈判能力,在有限的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被剥夺。而最为关键的是,无论国家主导的推进村民自治的起始目的如何,一旦基层民主得以推进,村干部本身的合法性便会自然而然地由任命向选举转换。因为农民民主意识的被唤醒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国家主导的基层民主所唤醒的民主意识将使得村干部权力的选举合法性唯一化了。 进一步说,从国家民主化的顺序来讲,之所以国家首先选择且事实上已经成功实践在农村的基层民主,这里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已论及的村民自治功能向内的特征,而之所以村民自治可以功能向内,又与农村地域相对分散,农民相对纯朴,他们的社会政治要求相对现实和简单密切相关。直截了当地说,因为农村地域分散和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农村基层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为针对国家的利益要求。村民自治不能形成对国家强大的组织压力,这就使国家在实行村民自治时,依然可以依据现代化本身的规律来主导国家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要获得足够的政治主动性,其主动的民主安排除了村民自治,其他都难以想象。也就是说,其他层面或形式的民主因为容易形成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和产生强大的既得利益呼声,为了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国家不得不牺牲经济建设本身的规律,丧失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政治主动性。显然,这种情况对于急欲实现现代化的中国领导人来讲,是他们所不愿的。 归结以上讨论,笔者希望说明两点意思:第一点意思是,国家支持农村基层民主的原因是在农村民主化的进程中,国家可以起主导作用。即一方面是国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一方面是农村基层民主一般不会在政治上对国家现代化战略构成太大的压力;第二点意思是:农村基层民主本身必然彻底改造农村社会的权威基础,正是这种权威基础的改造,不仅会迫使国家进一步提高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而且会有益于国家政治渗透能力本身的改善与加强。 从前面对国家在农村基层民主中的主导作用及其原因的分析来看,国家在农村基层扩大民主是一种精心安排,而并非盲目行事。也就是说,国家主导的村民自治并不排除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的目标,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公社时期依靠行政指令手段管理农民的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基础均不存在,离开了基层民主本身的发展,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倒是难以想象的。这就是说,政治民主化不仅是政治现代化的指标而且是政治现代化的基础。
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3)
在村民自治对国家民主化的作用方面,虽然“自下而上的演进不能代替自上而下的变革,‘非国家’层面的群众自治也不能代替国家层面的民主宪政”[10],但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的办法管理好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的国家民主作些准备吗?如果占70%的农民没有在基层的训练,就难以想象国家层面的民主如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也就是说,具有对内功能特征的村民自治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可以额外地为国家层面的民主化作些非常有益的准备工作,我想到时恐怕正是这些准备工作,可以为民主宪政的展开打下牢实的根基,此其一;其二,村民自治尽管是功能向内的,但村民自治具有功能向外的溢出效应。此种溢出效应一方面可能构成对国家行政任务的抵制(如前所述,这是应在政策设计中着力克服的),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可以有力抵制与监督上级行政对农民的滥摊派与不廉洁行为,这种抵制与监督本身具有使农村民主由村级向乡镇再到县级扩展的希望。 村民自治的第二个主要特征即国家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最早来自农民的创造,但最终起作用的是农民的政治诉求与国家的想法不谋而合。从西方实行民主的历史看,其民主制度大都是民众强烈要求甚至通过人民起义来获得的。与此十分不同的是,在中国,国家试图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来推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国家试图借助来自农民组织起来的力量,遏止乡村组织中的不良势力与不良行为,以形成国家与民众联合夹击“地方”的态势[11]。从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真实意图来讲,国家在选择乡村治理方式时,已经意识到民主的办法可能是治理效率最高而成本最低的一种,实行民主化的治理,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资源,而且有利于遏制乡村组织不良行为,提高农村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密切干群关系。从国家主导并强力推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后果来讲,村民自治训练了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了农民的民主素质,提高了农村对国家的谈判能力,在有限的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被剥夺。而最为关键的是,无论国家主导的推进村民自治的起始目的如何,一旦基层民主得以推进,村干部本身的合法性便会自然而然地由任命向选举转换。因为农民民主意识的被唤醒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国家主导的基层民主所唤醒的民主意识将使得村干部权力的选举合法性唯一化了。 进一步说,从国家民主化的顺序来讲,之所以国家首先选择且事实上已经成功实践在农村的基层民主,这里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前已论及的村民自治功能向内的特征,而之所以村民自治可以功能向内,又与农村地域相对分散,农民相对纯朴,他们的社会政治要求相对现实和简单密切相关。直截了当地说,因为农村地域分散和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农村基层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为针对国家的利益要求。村民自治不能形成对国家强大的组织压力,这就使国家在实行村民自治时,依然可以依据现代化本身的规律来主导国家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要获得足够的政治主动性,其主动的民主安排除了村民自治,其他都难以想象。也就是说,其他层面或形式的民主因为容易形成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和产生强大的既得利益呼声,为了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国家不得不牺牲经济建设本身的规律,丧失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政治主动性。显然,这种情况对于急欲实现现代化的中国领导人来讲,是他们所不愿的。 归结以上讨论,笔者希望说明两点意思:第一点意思是,国家支持农村基层民主的原因是在农村民主化的进程中,国家可以起主导作用。即一方面是国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一方面是农村基层民主一般不会在政治上对国家现代化战略构成太大的压力;第二点意思是:农村基层民主本身必然彻底改造农村社会的权威基础,正是这种权威基础的改造,不仅会迫使国家进一步提高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而且会有益于国家政治渗透能力本身的改善与加强。 从前面对国家在农村基层民主中的主导作用及其原因的分析来看,国家在农村基层扩大民主是一种精心安排,而并非盲目行事。也就是说,国家主导的村民自治并不排除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的目标,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公社时期依靠行政指令手段管理农民的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基础均不存在,离开了基层民主本身的发展,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倒是难以想象的。这就是说,政治民主化不仅是政治现代化的指标而且是政治现代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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