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监管的主要执行者,在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要完善立法,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完备的法律,制定有关交易管理的统一标准,将交易纳入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下进行;其次,加强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从事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确定风险承担限额,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再次,规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严格区分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控制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程度。同时,中央银行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 -US&)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开展,交易的超国界性和超政府性,使单一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鞭长莫及,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在巴林银行事件之后,国际清算银行(BIS)已着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监督,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资本充足性的监督.在巴塞尔协定中补充丁关于表外业务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比例,把金融衍生产品潜在风险计算在银行的资本金范围内,增加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可以预计今后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控制和监管将越来越全面、有效,使金融衍生产品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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