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从完善企业财务监督体系看,双轨制可有效地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和外部财务监督。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形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足鼎立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从而构建起具有制度和组织保证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尤其是精通财务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外部财务监督职能,对担任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外部财务监督体系。
二、独立在事制与财务总监制双轨制运行的可行性
独立董事制和财务总监委派制均是一种低成本的所有者监督方式。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主要包括所有者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人员经费等)和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道德败坏行为给所有者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在传统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外部股东作为非专业人士,要将企业披露的业已粉饰的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是非常困难的。又由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滞后性,已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其监督成本相当昂贵。在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双轨制下,只需付出数量并不多的独立董事费和财务总监费,就可及时了解经营者动态和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避免经济损失,其监督成本大大降低。低成本的监督模式为其在国有企业共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实践证明,实行独立董事制和财务总监制双轨制运行是可行的。虽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与西方国家企业的财务总监有所差异,但有着相同的职责即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且我们所采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模式与西方国家很相似。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可考虑建立外派监事会和委派财务总监;对未建立外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可考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董事会聘任的模式建立财务总监制,同时又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制和财务总监制的修正与协调
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与财务总监委派制作适当的修正,将有助于独立董事制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协调运行和功效发挥。
1、对财务总监制和独立董事制的修正。对财务总监制的修正主要从委派模式和财务总监进入董事会等方面考虑,即由现在普遍采用的政府机关委派模式修正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董事会任命的模式,财务总监不再列席董事会会议而直接成为董事成员进入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制的修正主要从产生方式、人员选择等方面考虑。现行制度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显然,这种做法是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交给了大股东,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通过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或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多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首次选举时提名委员会可由那些在董事会中不拥有董事席位的股东组成,以后可由独立董事为主组成。在独立董事的选拔上,应避免“学院派董事”、“名人董事”现象,更注重聘用具有一定背景和相当的企业或商业阅历、熟悉法规、具有资本市场运行与经验、懂得财务会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和独立董事的持股也值得商榷。股份具有长期激励性,可防止可能的信用风险,持股并不一定会其独立性,关键是控制合适的比例。
2、财务总监制与独立董事制之间的协调。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看,并不缺乏监督机制,关键是如何有效地发挥其功能。我国国有企业外部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各监督主体独立作战,缺少协作与沟通。独立董事制和财务总监制共存,必然要求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以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能。
(1)财务总监与独立董事应加强联系和沟通。财务总监是独立董事获取有效信息的重要渠道,而独立董事在经济、法律、或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专门知识有助于弥补财务总监知识结构的不足,提高决策水平和判断能力。因此,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应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和加强信息沟通,而外派财务总监进入董事会,有助于独立董事与财务总监的沟通与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