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要彻底改变或去除选举团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据统计,从1797年至今,约有700件有关修改或废除选举团制度的提案在美国国会出现过,[2](P.39)但至今为止,只有一件获得通过,那就是1804年6月15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2条修正案。选举团制度经历了200多年,自然有其历史合理性与必然性。它体现了美国开国元勋们对直接选举制度的顾虑和异议,当心民众可能被误导和出现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另外,深深打上联邦性原则的美国政治文化与历史形成的“两党制”,也是维护选举团制度的重要因素。他们认为,选举团制度可以帮助维护联邦制原则,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弱势人群的利益。在他们看来,“正因为有选举团制度,才使得任何一个致力于取胜的政党不敢忽视纽约的犹太人,犹他州的摩门教徒,密歇根的穆斯林,伊利洛依州的天主教徒,麻省的亚美利亚人,和俄克拉荷马的福音派新教徒。”[2](P.64)
面对着西方世界新一轮的民主化浪潮,与国民性民主原则相悖的美国选举团制度,可能会出现两种改革方式:一种是在保留现行的选举团制度基础上,修改部分规则,以尽量适应国民性民主原则的要求;另一种就是取消选举团制度,彻底贯彻国民性民主原则,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美国总统。总体来看,保留选举团制度的方式相对可行。其中,最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但各州取消“赢者通吃”的规则,采取过半多数制,允许多轮投票,各州国民选票数过半的总统候选人才能取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联邦层面仍保留现行的过半多数制,即选举人票数过半者才能当选美国总统。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多数落选,少数当选”的尴尬局面,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冲击最小。其次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取消“赢者通吃”的规则,各州按国民选票数的比例分配选举人票数,联邦层面仍采用过半多数制,选举人票数过半者当选美国总统,此法也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少数票”总统。还有一种保留现行选举团制度的做法,那就是修改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使之与实际的国民人口数对等或更接近,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基本上没有冲击,但是,要想找到真正理想的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从数学理论上讲,非常困难。
主张取消选举团制度的也可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取全国层面的直接选举方式,实行相对多数制(一轮投票即可),国民选票数领先的候选人当选美国总统。此法对现行宪法和两党制冲击最大,且可能出现“少数票”的总统,即当选总统的国民选票数未能过半数,所以可行性不大。另一种也是采取全国直接选举方式,但实行过半多数制,允许多轮投票,国民选票数过半的候选人当选美国总统,此法虽能避免出现“少数票”的总统,但对现行美国宪法和美国政治文化的冲击仍然很大,所以阻力也很大。
综上所述,作为美国总统选举政治核心内容的选举团制度,由于结构性原因,出现了一系列危机和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是对国民性民主原则的背离。在信息化与民主化的今天,选举团制度将面临比以往更大的挑战和变革的压力。2002年中期选举之后,新一轮美国总统大选又将很快拉开帷幕,选举团制度又将面临一次新的考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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