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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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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自治的内容
  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地方事务的管理由地方人民和地方政府自己规定,不由州和中央政府规定。《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定义地方自治:"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授予其下级政治单位的有限自主权或自治权。多民族帝国或国家所经验的一种普遍特点,对地方的活动予以一定的承认,并给予相当的自治权,但要求地方居民在政治上必须效忠于中央政府。"美国多数认为,它是"地方政府在州政府的监督下管理自己事务的法律能力",或者"地方自治是通过州向地方政府发布特许状,允许地方政府在执行自己活动中拥有处理权和灵活性的一种法律安排"。  
有人认为,地方自治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实现参与政权的政治要求。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通常规定地方自治机关由居民选举产生,由自治机关管理地方事务。《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认为,地方自治是“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综合上述看法,地方自治可定义为,国家特定区域的人民,由于国家授权或依据国家法令,在国家监督下自行组织法人团体,用地方的人力财力物力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但是,以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为特征的中央地方间的水平竞争在面临新要素组合的过程中日益显露出其弊端,过分强调竞争导致资源争夺,加重了二者之间的对立紧张。适应这一变化,各国调整中央地方关系,重新树立对人性的信心和积极肯定,推崇合作性道德,以合作和依赖代替对立,确立了合伙型和合作依赖关系型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我们因该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原有基础的差异,这-发展趋势在各个国家的表现方式有所不同,原来权力集中的国家开始下放权力,原来过于分散权力的国家加强了中央控制和地方监督。同时,几乎在所有国家出现了一个共同现象,即以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政府职能,政府以半官方和半民间的立场出现,模糊和弱化了原来过于强硬的官方定位,增加了制度外约束各级政府的渠道。传统地方自治理论也面临着调整和丰富的问题,在坚持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开始增加政治性因素的影响力,发挥地方议员在中央机构的影响,通过意识形态的渗透影响地方政府的行动和选择,发挥舆论等社会因素的作用,以及通过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分散地方政府的权力。这些都在客观上牵制了地方政府的行动,分散了原来过于集中的权力支点,补充和丰富了地方自治的内涵。
上述不同理论是地方自治效力于本国实践过程中的反映,是传统地方自治理论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所面临的问题,说明地方自治概念本身不断受到新的挑战,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但是,在各种不同观点之下,依然可以看到一些共同之处,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对立作为解决中央地方关系的观念前提,发展和确保地方自治权力的实现,在坚持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满足他们的参与愿望,实现生动、活泼的地方生活。同时,传统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观念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潮流过程中,基于对立、紧张关系之上的自然权和人格权主体的地方团体在实践中遇到了挑战。对立和紧张在为地方带来了可见利益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损害了其他可欲价值,如地区平等、施政标准的公平及中央地方如何协调环境问题等,显示了对立观念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局促状态。
二、地方自治的历史进程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地方自治”解释为“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授予其下级政治单位的有限自主权或自治权”。薄庆玖说:地方自治系“国家特定区域内的人民,基于国家授权或依据国家法令,在国家监督之下,自组法人团体,以地方之人及地方之财,自行处理各该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地方自立则不是,虽也是由地方之人处理地方之事,但却未必依照国家法令,更不受国家监督,因此地方自立实际上就是地方割据。割据者既不受中央的拘束,也无视地方民意,因为通常他们都是一些军阀或者官僚。他们或者在割据前系由政府任命,割据后则不再接受中央号令,或者干脆自立为王。表面上一统天下实际上地方自立以及完全分裂的局面占据了中国的大部分历史,据葛剑雄研究,如果以历史上中国最大的疆域为范围,统一的时间是81年;如果把基本恢复前代的疆域、维持中原地区的和平安定作为标准,统一的时间是950年(其中有若干年,严格说是不能算统一的,如东汉的中期、明崇祯后期等)。如果以秦始皇灭六国的公元前221年至清亡的1911年为计算阶段,第一标准的统一时间占总数的百分之四,第二标准的统一时间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如果从有比较确切纪年的西周共和(公元前811年)算起,前者约占百分之三,后者约占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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