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股东诉讼即使获得直接的法律支持后,仍将面临着众多的难题。其中,最为棘手的便是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股东因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而导致买卖股票产生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赔偿额该如何确定?这一问题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一定的衡量准则,否则将导致该类案件赔偿标准的混论不堪。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以股票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损失金额是较为常用的方法。这无疑是较为直接的计算方法。但实际上,要确定股票的真实价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制定合理的标准。
其次,要解决因需要证管部门处理而设置的前置程序与法院正常审理程序的冲突问题。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我们将可能面临如何处理证管部门因处罚公司而导致行政诉讼与股东诉讼的冲突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无疑将直接影响到股东诉讼的“资格”问题。投资者肯定不希望因证管部门与被处罚公司之间无休止的纠葛而使本应成立的股东诉讼流产。
我们相信,随着条件的成熟,针对股东诉讼的各项限制条件会越来越少,而且除直接诉讼外,派生诉讼制度也会被逐步吸纳近来,因为派生诉讼制度毕竟是制约董事行为的强有力的司法手段。而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也将极大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提升,为构筑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奠定基础。(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