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宽恕与忏悔的精神内涵
本文一再强调的观点是,伦理生活的本质是精神,那么,在基督教这种宽恕与忏悔原则中包含了一种怎样的精神呢?这里拟从两个方面来揭示其精神内涵,一是指明宽恕与忏悔是自我意识的最终完成,即,忏悔与宽恕最终是绝对对立统一之精神的真正实现。二是揭示出这种精神具有超越维度,而正是这一超越维度使此种自我意识,或者说精神之实现成为可能。
(1)自我意识的实现
为了说明宽恕与忏悔是自我意识的最终完成,就要说明基督教(或黑格尔所理解的基督教)对自我意识的看法,而说明了基督教对自我意识的理解,也就不难看出宽恕与忏悔是自我意识的最终完成。
基督教作为一种宗教,要理解其精神实质、或者说要理解基督教的“自我意识”,就必须对它的神的观念有所理解。如此,再来反观其伦理生活原则所体现的精神,才能对之有更透彻的了解。所以,我们先要来对基督教的神的概念作一分析。
基督教认为,神是有三个位格,父、子、灵(即精神)。这三个位格是同一神。基督教的这个三位一体学说受到黑格尔的极大重视,他认为这是一个真正的思辨的观念。(28)
黑格尔认为,“如果我们说父神,我们是在把他当成普遍来说,这只是抽象的普遍,神的无限性恰恰意味着神要扬弃这个抽象的普遍性和直接性,由此差别就被设定起来了;”(29)如果说,父代表了抽象的、尚无差别的普遍性,那么子就代表被设定起来的差别,子是父的他者,与父相区别;而神又不只是父与子的差别,相反,“神要扬弃这个差别。由此神才第一次成了真实的现实,真理和无限”。(30)而这就是精神(也就是灵,灵与精神在西文中是同一个词,即SPIRIT)。显然,基督教的这个三位一体的神的概念是与我们在第一章所述的“精神”概念相符合的,即:抽象的普遍性经否定的原则设立起差别又克服这种差别,达到差别的统一、最终完成否定之否定。只不过,上述的过程是用父、子、灵这样表象的语言来表示而已。
神是精神,也就是说神是真正的自我意识,因为“自我意识的特征在于作为意识它有一个对象,它在这个对象中意识到自身。”就神这个绝对的自我意识而言,其对象“也是意识,但这个意识是一个对象,因此,这是一个有限意识,与神有别的意识,即与绝对有别。规定性与相应的有限性出现在这种形式的意识中。”而神正是通过这个有限意识达到自我意识的,“神在这个与他不同的意识中认出他自己”,这反过来也就说明“这个意识潜在地是神的意识,又明白地表现出自己是神圣意识,因为它知道自己是与神同一的,——一种经过了有限这一否定性中介的同一。”(31)
如果用形象的语言来表达黑格尔上述这段话的意思,即:父在子中认出自己与子在父中认出自己成为同一的过程,父的意识与子的意识虽然是相对的、互为对象的,但实则是同一个意识。这个子在黑格尔看来不仅仅是基督,也是其他一切人,因为圣经明白地称基督为人长子,称人为其兄弟。因此,在黑格尔看来,人的自我意识也就是神的自我意识,“只有当神在有限的意识中认出了自己,有限的意识才能认识神”。(32)“这就是最高的宗教,”“这种宗教将神显明出来,神不再是一个彼岸,不再是不可知的,因为神向人显明了他自身,不仅仅是外在地在历史中显明,而且也是意识中显明。”(33)
于是,人就是神的一个内在环节,而神通过人这个环节得到自我意识。人与神是不可分离的。并不能说简单地说黑格尔是一种异端,许多圣徒有相同的体会,如德国中世纪的神秘主义大师爱克哈特说过,“神眷顾我的眼目,正是我仰望神的眼目;神若不存在,我亦无存,我若逝去,神亦逝去”;(34)圣经里亦有,“耶和华啊,求你转回搭救我,因你的慈爱拯救我。因为,在死地无人记念你,在阴间有谁称谢你”(35)这些宗教性的话语用黑格尔的哲学用语来说就是:无限不在有限的对立面,而是通过有限来显明自已,同样,有限不能停留在有限,有限的根源与目的都在于无限,人就是无限与有限的统一,这时,人才是完全获得自我意识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