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立土地年租金
改革土地供应管理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处租金(土地使用费)。改革后的土地年租金将改在土地保有环节课征,不应将土地年租金并入物业税,因为土地年租金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将它以税的形式进入征收就会形成以税代租的现象,而以税代租很容易形成土地为部门所有,企业所有甚至个人所有的观念,而且会大大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甚至造成征管的失控。[11]
四、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关于是否开征物业税以及如何开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开征物业税,是将原来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转嫁给了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住房成本。而且,单靠推行一项税种根本无法解决房地产行业现存的税收问题,开征物业税是治标不治本。房地产税制改革,应该从税率、税金、税种、免税范围全面考虑,而不仅仅是开征物业税,物业税解决不了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根本问题。[12]
观点二认为:我国物业税的设置应立足于国情。
首先,物业税税率的设置应该有所区别。我国城市中有高收入阶层和下岗职工的区别;在农村有靠天吃饭的农民和一些“爆发户”的区别,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物业税的调节功能,根据不同的经济能力,我们应该设置不同的税率,甚至可以对一些低收入者实行税收的减免。
其次,物业税最好是地方和中央共享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房地产税一般属于地方税。但是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也应该参与物业税的分配,原因有二:1、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东西部差别、农村和城市的差别,在保持国家平衡发展方面,中央政府要发挥主要职能,而税收调节则是很重要的方面。物业税开征后,这将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中央参与分配可以增强中央财政的实力,从而,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2、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物业税的征收贯穿物业的整个保有阶段,因此,征税工作复杂,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税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另外,物业税最好能够涵盖所有的不动产。时下,人们在谈论物业税的时候,一般是将其局限在房地产的范围内,但是,我们进行物业税设计时应扩大其适用范围。一则,中央文件中明确指出对不动产开征物业税,而不动产不仅仅是房地产,除此之外,还有汽车、船只等。二则,将其他不动产和房屋“捆绑”在一起便于税收的计征,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因为,业主的房产是比较容易清查的,而且位置比较固定,所以,将其他不动产与房产一起征税,能够有效避免通过改变其他不动产的位置而逃税现象的发生。另外,对所有的不动产征收统一的物业税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同时,在税收的征纳上,可以更方便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从而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
最后,为了适应我国的国情,我们在对物业税进行设置时,尚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发展并规范好我国的房地产评估市场。开征物业税后,在物业的整个保有阶段都要课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在不断变化,这又给我们的房地产评估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数量还难以适应开征物业税的需求,其资质也参差不齐,尚没有建立起在业主心目中的信用基础。第二,物业税的设置要能调动起业主改善周边环境的积极性,因为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是随着房地产周边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环境的改善必然使房地产的评估值升高,业主纳税额也将增加。因此,在设置物业税时,对因业主改善周边环境引起的房地产升值就不要征税。第三,经济适用房的取得资格目前还不规范,一些非低收入阶层竟也买到了经济适用房,这有悖于政策的初衷,并且经济适用房业主的经济状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开征物业税的时候,这也是应该注意的。 [13]
观点三认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解放以下几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