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机构所需资金越来越大,单一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也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混业经营迅速发展,并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经营方式的主流。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改革步伐的明显加快,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并于1999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不仅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结束了自30年代实行了50年之久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而且表明,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至此,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正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体制转变。在这种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国际上为数不多的仍坚持分业经营国家的典型代表,加强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讨研究已成为必然。
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兴起的动因
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新动向。1986年,英国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分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集团; 1998年4月,日本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限制,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1月,美国也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这些都表明,混业经营正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这一发展趋势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高涨——混业经营的内部动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包括国内和国际金融自由化,即金融监管当局在利率、经营业务范围、国内外市场等方面管制的放松)浪潮的冲击之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步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社会经济需要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内在要求,使得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与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如由证券商所经营的证券回购与回售交易,尽管无存放款之名,但却有存放款之实,实际上就已经突破了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在这种形势下,各国当局加大金融业改革力度,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英国于80年代初期开始进行“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形成多元化综合金融企业集团。在金融监管方面则将原有银行、保险、住房贷款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为一体,设立新的单一巨大的金融监管机构,以提高其活性并降低监管成本。美国从1987年开始,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伐进一步加快。1991年美国通过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相当于其自有资本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商业银行业与工商业相互渗透的禁区已被突破。1994年美国又通过了《1994年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从而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涉足保险业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与旅行者集团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成为全球最大的综合金融服务公司。
因此,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相互发展促进了混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迫使从法律上对混业经营给以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