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服务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压力日益加大——混业经营的客观需要
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是为了稳定市场,降低金融风险,以利于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但也使得商业银行小而分散,业务单调,不利于进行业务拓展与实现规模效应。近70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商品得到巨大发展,如美国非银行金融业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在全美金融体系中的比重由20世纪30年代的不足40%上升到目前的75%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的渗透,使得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激烈,它们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方式,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同时,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欧共体”曾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日本在 1996年底推出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业改革计划,计划在2001年前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经营彼此的业务。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一直实行混业制。为了缓解国际金融市场上来自欧洲和日本银行的竞争压力,美国也不甘示弱,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混业经营的地位。
'P>
(三)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混业经营的外部动力'P>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它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便成为适应它们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
(四)分散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企业更偏好直接融资——混业经营的其他动因
目前,银行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微利时代,它们必须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利润。而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它们的利润增加、银行制度的正常运行以及不良资产的盘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从战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状态,经济增长的速度逐渐放慢。这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盈利点。同时,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直接融资方式,更愿意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此造成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从而促进混业经营的局面的形成。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对策建议
发达国家金融业变革的信号表明,银行、保险、证券的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它不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手段创新、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虽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机还不十分成熟,但是来自加入WT0后金融开放的压力,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创造和完善条件,为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全面推行早作准备。具体说来,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建设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但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今后应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外资银行法》等,形成一个键全的法律框架体系,同时,还要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度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此外,要提高金融执法工作水平和开展有效的后评价工作,以建立完整高效的金融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