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在全球背景下发展(一)
■法制与法治
法制,简单地讲,就是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而言的;法治,则是“法的统治”,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制,但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法制,法西斯政权有法西斯政权的法制,但那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法律至上,“法律就是国王”,而不是“国王就是法律”。二是良法之治,“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恶法非法治之法。三是法律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
■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行政法;3.民法和商法;4.经济法;5.刑事法;6.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7.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予以救济的社会法。
■法规、规章
法规包括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性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
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事项。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
■司法考试
自2002年起,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每年一次,由司法部组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罪刑法定
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处什么刑罚,都要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亦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所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还派生出若干原则,如禁止类推,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法律必须尽可能明确等等。
■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的对称,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基本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根据该规定,即使是被拘留逮捕的,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也只能算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作者简历
刘仁文,1967年生,湖南隆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犯罪学会、中国劳教学会理事,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独著、主编、合著法学、社会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译文、评论及各类随笔若干。曾参与国家相关领域的内部报告撰写和立法、司法文件的研讨。
法制建设在全球背景下发展(二)
■政策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记者:这几年,我们为什么一直在强调增强宪法观念?
刘仁文:简单地说,宪法有两个功能,一是宪法涉及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架构,二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但我们仍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期阶段,不少地方、部门和群众还是习惯于有关部门的会议决定和红头文件的管理,至于这些决定和文件是否和宪法保持一致,有无冲突,则不得而知。有的地方、有的部门随便通过一个规章、规定,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内容塞进去,这样就把依法治国的本意给歪曲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效力和地位应高于一般法律,但宪法的地位和重要性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我们说“依法治国”,首要的是要“依宪治国”,增强宪法观念就是增强法治观念。所以,从上到下,从官方到民间要大大强化宪法观念。要通过宪法这个纲,把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理顺,不论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一切与宪法相冲突的行为都要宣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