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伊本·太米叶的思想学说
伊本·太米叶(公元1263-1328)生于美索不达米亚的哈兰的一个伊斯兰学者家庭,后移居大马士革。其祖父和父亲是罕百里学派的教法学家和圣训学家,其他家庭成员也都是当时有影响的学者。在优越的文化环境中,又承超人的聪慧秉赋,在伊斯兰教法学方面,伊本·太米叶承袭父业,致力于罕百里教法学派的研究,其本人在教法学的观点上基本也属罕百里派,认为在伊斯兰教教法的创制上应遵循五个原则:(一)《古兰经》和圣训,凡符合《古兰经》和圣训文字内容的,就依此对某一问题做出肯定的判语,无论谁人反对;(二)如果未找到圣门弟子相关的遗训,只要没有发现对某类事件持反对意见的训言,也可据此做出肯定的判断;(三)如对一个问题,先知的门弟子们有不同的意见和说法,则取其中最接近《古兰经》和《圣训》条文者;(四)依据所传穆罕默德的言行记录,及先知门弟子的"公议";(五)最后,如没能在以上4条中找到根据, 可在必要时使用"类比"。伊本·太米叶在继承罕百里教法学说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立法主张,丰富了伊斯兰教法学理论。(黎巴嫩,穆罕默德·优素福·穆萨博士:《伊本·太米叶》,贝鲁特现代出版社,198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