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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伊斯兰原教旨思想缘起及发展'P>
伊斯兰原教旨思想属伊斯兰逊尼派的正统思想,其学说始于公元九世纪伊斯兰教法学家、圣训学家伊本·罕百勒创立的罕百里教法学派理论。公元十四世纪,伊斯兰教义、教法学家伊本·太米叶继承并发展了罕百勒的学说,成为近代复兴伊斯兰教的瓦哈比宗教改良运动的思想基础。伊斯兰原教旨思想的核心是:复归伊斯兰教初创时期的原始教义,在伊斯兰立法及其它领域均以《古兰经》和圣训为评判是非曲直的依据;恢复穆罕默德创教时期伊斯兰教的纯洁性;反对个人及外部因素对伊斯兰教的影响。
(一)罕百里学派理论
伊斯兰教正统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创始人艾哈麦德·本·罕百勒。伊历16年春生于巴格达,具有纯正的阿拉伯血统。伊本·罕百勒专心学习语言、圣训、《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学,此后他便去法庭进行分析和书写的训练。语言学是通向宗教知识的大门,在艾哈麦德生活的时代,伊斯兰教法律学包含两个部分:法律学与圣训传述学。后者为前者的创制伊斯兰法律提供材料依据。因此,伊斯兰教法的确立是由教法学家和圣训学家共同完成的,在艾哈麦德·本·罕百勒进入中年的时候,他选择做一名圣训学家。在这之前,艾哈麦德·本·罕百勒曾试图成为一名教法学家,他师从具哈尼夫思想(正统一神教思想)的法官艾布·尤素福,撰写了第一篇关于圣训学观点的文章,此后,艾哈麦德·本·罕百勒将全部精力倾注于圣训学的研究。他博采众家,向各地的圣训学者求教,融汇库法、巴士拉、夏姆、西贾兹等地的圣训学成果,伊历187年,艾哈麦德来到西贾兹,结识了沙菲伊,与之探讨,识别圣训的真伪,并接受了沙菲伊的教法学说。在麦加和巴格达,沙菲伊在教法创制方面的主张,及其演绎规则,推断方式,也令罕百勒获益匪浅。于是,他承袭了沙菲伊的教法理论及圣训的讲述与确认方法,并在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形成独具特点的罕百里学派。(埃及穆罕默德·艾布·宰哈拉:《伊本·罕百勒》,开罗,阿拉伯思想出版社)
艾哈麦德·本·罕百勒生活的时代正值波斯人建立了阿拔斯王朝,波斯文化及其它外来文化占据了伊斯兰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古叙利亚文和希腊文的哲学书籍被译成阿拉伯文,在伊斯兰的城市里,各种族不同的文化相互交融撞击,在社会和思想领域出现了分歧和差异。此外,伊斯兰非正统的思想派别如什叶派,穆阿太齐赖派理论学说也纷呈异彩。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艾哈麦德坚决地反对非伊斯兰传统的学说和主张,以穆斯林的虔诚誓死捍卫伊斯兰的正统思想。他禁止在对教法进行确定时有任何的个人发挥,而是依照事实存在,严格遵循教律、教法或圣徒弟子关于教法的意见。因此,在罕百里学派关于教法的决定里不象艾布·哈乃菲及其弟子们那样,有许多对假设事件所做的评估性的教法条文。而在沙菲伊的书中也有类似的例子。大多数传统派教法学家都不对未发生的事件进行教法上的评估和决定。艾哈麦德·本·罕百勒就拒绝回答对不存在事件的询问。他对教法做出判断的依据是伊斯兰的传统遗训,以及公议和类比的方式,在使用类比时也是采取那些与先知门弟子的训戒相一致的内容。
罕百里派被视为严厉苛刻的教法学派,这是因为该派创始人伊玛目艾哈麦德在保持个人贞操和灵魂高贵方面自律甚严,恪守伊斯兰传统教规,他身高的追随者也都效仿他的生活方式,并且达到了极端的程度。在伊历223年,发生了罕百里派信徒攻击乐队,砸毁乐器,殴打歌者的事件,招致人们的非议,该派最终遭到哈里发的禁止,称他们的行为和主张有悖于罕百里派的真正原则。进入现代,当人们看到宗教极端行为,就冠之以罕百里派的名称,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罕百里教法学派以《古兰经》为其立法的根本原则,在注释《古兰经》时严格依据圣训及先知门弟子的遗训。艾哈麦德从不认为在圣训与《古兰经》之间存在相矛盾的地方,《古兰经》中包含了一切圣训的内容,这是昭然若揭的。在这一观点上,艾哈麦德不同于他的老师沙菲伊,沙菲伊派认为圣训是对《古兰经》的阐释,当《古兰经》与圣训不一致时,则选用《古兰经》的文字,而采用圣训的理解方式,以致有些教法学家认为这样是将圣训凌驾于《古兰经》之上了。罕百里派则以《古兰经》经文为首要的创制教法的基础,无论在思考和推断时都不受圣训的局限。同时艾哈麦德也强调先知的圣训是对《古兰经》的正确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