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开始,从村、乡镇、县一级一级向上推行,走出一条所谓“农村包围城市”的民主发展道路。
这是一个很值得重视和讨论的问题。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即村民自治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它在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属于治高层建筑和政治民主范畴。这是民主的本质和主要表现形态。除此以外,民主还有其它表现形态。比如,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井二元化,政治将区分为政权政治与非政权政治,社会组织区分为政权组织和非政权组织,民主也将区分为政权民主与非政权民主。在非政权组织中所实行的非政权民主,即是一种同国家政权民主相区别的社会民主。尽管社会民主这个概念为民主社会主义者所推崇和强调,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也作过许多阐述,但我们仍没有理由把这个反映社会进步现象的概念拒之门外。
社会民主存在于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往往以社区民主、基层民主的形态表现出来。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社区民主生长于社会的基层,繁荣于社会的千千万万个社区单位和自治团体,以至形成广泛的社区民主网络。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说:“这种网络可以繁荣于整个社会,从而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中国东方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0页)。社会民主的根本意义即在于此。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自治是厂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民主制度。在这民主制度中,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印台组织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本社区的资源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这一社区自治组织同国家政权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领导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全体村民有权直接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各类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村民自治是一种社区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民主的一种形式,充分体现着“自治”的精神——-“我们自己管理自己”。这种民主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是基层社会生活中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管理,而不是国家政权管理。实施这种民主的社会组织,虽然也要受到国家政权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但它本身不具有国家政权性质,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这种民主的发展,既不与国家政权结构挂钩,又仅限于社会的基层,属于社区政治发展范围。 正确认识村民自治这一种民主制度的属性和特点,至少有以丁几点价值或意义:
第一,既然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社区基层民主,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就不能把它当作一级国家政权看待,不能让村委会檀变为政权机构,也不能让村委会承担大量政权组织的任务。完善村民自治的首要目标,是要使村委会真正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自治组织,真正让村民依法自己管理自己,管理好同他们的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