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规定不得不做为现实基础。
其五,法官应当以职业伦理确保公平正义。法官职业伦理直接影响着法官对法的价值的评价,进而间接影响判决结果,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正如卡多佐大法官所言,“在每一个具有普遍性问题的判决中,其实都隐含着有关法的起源与目的的哲学,担任最后裁决者的哲学,无论它多么隐蔽,它接受一些观点,修正一些观点,摒弃一些观念,但它依然故我,履行着终审法庭的职能。”21法官职业伦理的巨大作用由此可见一斑。职业伦理可以使法官形成法律至上的信念,坚持用法律标准衡量法律事实而不带个人倾向,排除种种干扰,充当法律的守护神,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对当事人实现公平,对社会实现秩序。
在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支撑的法官思维模式中贯穿始终的是:信守法律为本,变通法律为用——信守是变通着的信守,以变通为用;变通是信守着的变通,以信守为本。如果说信守法律是法官职业思维的本质属性的话,变通法律便是法官职业思维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基本保证。
注:
1《逻辑学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92页。
2 陈灿平著:《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神通2004年版,第94页。
3 皮艺军著《变通的中国人——法治困境的人文解析》,载《法学家茶座》第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 张中秋著《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
5 朱苏力等著《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66页。
6 杨涛著《衣冠不整就不能乘公交吗?》,载《齐鲁晚报》2004年4月8日,A2版。
7 季卫东著《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8 张继成著《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其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9 张继成著《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构建》,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10 陈金钊著《法官如何表述对法律的忠诚》,载徐显明、刘瀚主编《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上),山东人民出版社。
11 梁治平著《〈民法草案〉省思二则》,载《法学家茶座》第四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2 转引自亨利·莱维·布律尔著《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2页。
13 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14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378页。
15 桑本谦、纪建文著《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探析—就审判利格斯诉帕尔默案与德沃金的对话》,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16 常怡、黄娟著《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7 恩格斯著《反杜林论》,1945年俄文版,第85—86页,转引自《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十四卷第133页。
18 杨红著《论法官的法理学素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19 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9页。
20 引自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5页。
21 本杰明·卡多佐著《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